望都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0】1563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都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
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城管执法局、税务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管执法局协调全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政策由城管执法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自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开始计算,主要包括运输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费、代收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定和调整,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主要包括:
(一)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情况和近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
(二)拟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及对相关行业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城管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
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对营运交通工具可按照核定的载重量或者座位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个人缴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缴纳:
1、单位在职人员:1元/人·月
2、各级各类学校(按实际在校生数):0.2元/人·月
(三)经营者缴纳:
1.宾馆、医院等: 1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 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 0.3元/㎡·月
4.商业按经营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含)㎡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含)㎡ 0.2元/㎡·月
1000-5000(含)㎡ 0.15元/㎡·月
5000㎡以上 0.1元/㎡·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含)㎡以下 20元/户·月
50-100(含)㎡ 0.4元/㎡·月
100-500(含)㎡ 0.3元/㎡·月
500㎡以上 0.2元/㎡·月
6.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经营者除按各行业标准缴纳外,还须执行由单位按职工人数缴纳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餐饮业收费暂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中的征收标准,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价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待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征收与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
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受委托代收单位全额上交征收的费用后,由征收管理部门按征收额的3%—10%比例(具体标准由征收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业务处室进行成本核算后确定)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代收单位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政策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城管执法局、税务局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城内社区居民和城中村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望都镇、高岭镇所在辖区有偿代征。农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各乡镇有偿代征辖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暂住)。其它各类收费对象的执行标准,按照县发改局公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将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具体缴费期限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收单位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足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由县税务局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分成、使用和核定应征信息、委托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经费等程序,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类缴纳义务人,由县城管执法局核定名册、金额等应征信息,在“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应征信息,并传送给县税务局作为征收依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将计征、缴款、欠费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局对于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商户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执法局下发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发改、财政、城管执法、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望都县发展和改革局、望都县财政局、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望都县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