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医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年医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我中心拟对2024-2026年职工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进行院内招标,现面向社会公示,诚邀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17:00前进行报名。
合同包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 | ||||||||||||||
1 | 1 | 医疗责任保险 | 1 | 4.5万元 | ||||||||||||||
参数要求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保险责任 (一)医疗责任险 (1)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甲方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或索赔时效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附加医疗意外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甲方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或索赔时效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甲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 (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保险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索赔方式:事故发生制(索赔时效3年) 五、赔偿限额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约84万元(以下涉及金额均为约数) (一)医疗责任险: (1)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按每人赔偿限额的30%确定,并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2)法律费用每次索赔限额3万元,并不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计算,年度累计赔偿限额6万元。 (二)附加医疗意外险: 医疗意外每人赔偿限额6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8万。 六、免赔额 对医疗机构有权自行协商的案件采用如下承担比例:
对于其他案件,采用如下免赔设定:
七、投保人数:133人(根据当年单位实际人数确定) 八、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协商约定,本保险单项下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增加下列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一旦获悉可能引起本保险责任项下的索赔时,应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2.按照《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3.保险人对医疗机构索赔案件理赔的法律依据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以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所适用的法律为准。对于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扣除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约定自负比例或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4.兹经双方同意,对于经过医调委调解、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保险人必须认可医调委及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结果,保险人据此根据本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5.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保单基础为事故发生制索赔时效三年具体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向医院提出索赔的时间需在索赔时效截止日内,若保险事故协商、调解或判决过程中的等待时间超过本保单约定的索赔时效截止日,保险公司均认可该案件的存在并根据保单约定的责任和限额进行赔偿. 6.兹经双方同意,针对医调委、法院的调解或判定结果未明确区分医疗责任和医疗意外的案件类型,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客观的向保险公司作出事故原因说明,并提供与本事故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将本着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对案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保险人以此协商结果依据本保单约定责任和限额进行赔偿。 7.本保单承保:本社区医院所属医务人员外出上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保险人在保单条款及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需提供医护人员出诊记录证明材料; 8.本保单承保:上级医院人员到本社区医院坐诊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赔偿纠纷,保险人在保单条款及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需提供诊疗医生多点执业许可证或卫健委委派记录证明材料或卫健局备案证明材料; 9.特别约定如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本保险方案为准。 10.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港澳台除外) 11.争议处理办法: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以上参数仅供报价参考,竞标商可根据各自经营范围进行条款优化。 |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
投标文件
1.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法定名称,所投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报价。以上1-5材料按顺序装订,均须加盖公章;
7.报价需单独密封、盖章。
投递地址
联系人:小陈 联系电话:0592-*******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楼医疗科(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
其他说明
1. 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 本次招标以最低价中标。
3. 进入招标程序后,请报价商直接关注湖里区江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众号查看中标信息。
标签: 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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