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财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财罚〔2024〕1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西昌市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

地 址:西昌市西昭路高枧乡政府二楼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西昌市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2024年组织实施的“西昌市邛海—泸山景区重要节点景观提升采购项目”项目采购活动中隐瞒青龙寺亮化工程已完成施工事实,将青龙寺亮化工程纳入该项目实施采购,在与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包含已实施的青龙寺亮化工程,签订的合同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昌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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