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公示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公示
为推进府城历史城区内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现将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或来信反映。
联系部门: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351-*******/tyzjjcsfzk@163.com
联系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41号
公示内容:
一、规划背景
为全面加强太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文化传统,进一步深化街区的规划建设指引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与永续利用,特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北起东二道巷,南至东三道巷,西起永定路,东至肖墙路,总面积3.10公顷。
三、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年~2035年。
四、保护对象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对象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9处、历史建筑11处、传统风貌建筑11处、传统街巷4处。
五、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保留有民国及解放初期的街巷格局、成片的民居院落及建筑风貌,体现太原民国及解放初期传统居住生活面貌。
六、保护传承体系
总体上建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层次的保护体系。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优秀文化遗产,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七、保护范围划定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北起永兴路21号、23号、24号、26号、288号民居;南至永兴路3号、34号、5号、6号、7号、8号、10号民居;西起永兴路13、211号民居及永定路;东至永兴路24号民居及太原市中心医院宿舍西边界,核心保护范围面积1.17公顷。
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进一步考虑周边建筑风貌、高度等要素,结合以街巷为主的自然边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93公顷。
八、主要保护和控制措施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加强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清理庭院内后期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恢复院落原有格局。
(2)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格局、宽度、尺度、名称、走向,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3)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原则按传统风貌建筑原高度控制,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以一层为主(6米),不超过二层(9米)。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住建和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各类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维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在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历史风貌协调。
(4)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大规模拆除建设,倡导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模式。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整治提升街巷和庭院空间环境,严格保护各类历史环境要素,提升街区空间品质。
(5)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宽度、断面、路缘石半径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道路整修应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和铺砌方式。
(6)市政设施应采用小型化、隐蔽型设计,有条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与建筑相结合的方式,其形式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加强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清理庭院内后期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恢复院落原有格局。
(2)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在体量、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不超过二层(9米),其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应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规划和审批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住建和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街巷的尺度和风貌。
(3)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避免大拆大建,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
九、建筑分类与整治措施
(1)修缮
历史文化街区内采取修缮模式的主要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及文物单位的修缮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严格保护,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2)维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不改变历史、地方特色的原则,不允许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严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对建筑内部可以加以调整改造,改善和提高建筑使用质量。改造措施均应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
(3)改善
对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作适当调整,使其适应现代生活。
(4)保留
历史文化街区内采用保留模式的建筑主要针对建筑质量较好、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经整治完成的建筑,均采取保留措施。
(5)整治
历史文化街区内采用整治模式的建筑主要为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其他建筑、构筑物。
在不具备拆除的情况下,主要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包括降层、更换外饰面或屋顶、改变造型等,力求体现传统风貌特色。
针对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通过一般的改造措施无法使其协调,同时具备更新条件的建筑,可考虑采用拆除重建或拆除不建等措施。
规划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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