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表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表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表

采购单位(全称)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及编号、拟采购品目

科技法庭项目

项目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科技法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高法明传【2015】215号)文件要求,即“各分中院要保证辖区科技法庭建设厂商的基本一致,对于硬件配置低、性能落后、应用能力差的科技法庭要进行更新升级”,现申请将我院旧科技法庭设备进行更新。要求如下:

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资源。满足自治区高级法院对科技法庭庭审录音录像、证据展示和庭审笔录的各项要求。打造一个功能完善、操作便捷、适用于各种证据类型的庭审证据展示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的效率,增强电子证据举证的可视性,使旁听席上能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当庭采录的证据可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证据库,实现各类证据的数字化,为案件卷宗的数据化奠定基础。

构建可视化典型案件案例库,实现典型案例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研究、交流以及教学培训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其中资料存储可以保留一年以上。

通过数字审判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为法院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平台,为最终实现“数字化法院”、“网上法庭”铺垫基础,为与拘留所、监狱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做技术铺垫。

根据自治区高院新高法明传[2015] 215号《关于全区法院科技法庭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两级法院从入围的科技法庭产品提供商中选取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两级法院科技法庭项目供应商,并于2015年搭建好天地伟业法庭庭审平台,已与自治区高院科技法庭集中管理平台完成对接工作,现我市两级法院科技法庭庭审主机均由天地伟业提供。为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兼容性好并且有可靠的统一售后服务,所建科技法庭需要与我市两级法院现有高清科技法庭品牌一致。

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制造厂商,住所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华科二路8号。

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为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新疆克拉玛依地区的唯一合法代理商,负责我司所生产的相关产品在克拉玛依地区的售前咨询、销售、安装、调试以及售后维护。

采购预算

60万元

拟采购供应商全称、地址

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南新路89-2-5

公示时间

11.28-12.2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振 158*****204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监督电话

采购办  ****-*******


专家论证意见

项目名称

科技法庭

预算金额

人民币 60 万元

申请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专家意见

专家姓名

严昕

工作单位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称/职务

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

*******

论证意见: 根据自治区高院新高法明传[2015] 215号《关于全区法院科技法庭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两级法院从入围的科技法庭产品提供商中选取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两级法院科技法庭项目供应商,并于2015年搭建好天地伟业法庭庭审平台,已与自治区高院科技法庭集中管理平台完成对接工作,现我市两级法院科技法庭庭审主机均由天地伟业提供。为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兼容性好并且有可靠的统一售后服务,所建科技法庭需要与我市两级法院现有高清科技法庭品牌一致。

专家意见

专家姓名

李振

工作单位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称/职务

科员/信息化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8*****204

论证意见:为了保证系统能够与自治区高院以及我市辖区基层法院互联互通、我市两级法院均在使用天地伟业科技法庭系统,并且我院已于今年年初搭建好两级法院天地伟业数字庭审平台。因此,我院要求产品供应商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地即克拉玛依市委派常驻工程师并委托本地合法代理商共同负责该公司所生产的相关产品在克拉玛依地区的售前咨询、销售、安装、调试以及售后维护。

经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在新疆克拉玛依地区的唯一合法代理商。

专家意见

专家姓名

李倩钰

工作单位

自治区高院运维保障组

职称/职务

自治区高院运维保障组工程师

联系电话

188*****640

论证意见:

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天地伟业科技法庭产品进行了入围测评,该公司产品性能良好、操作简便高效、可研发能力强、兼容扩展性强、并且在克拉玛依地区两级法院已完成近20个科技法庭建设。

自治区高级法院要求各分中院要保证辖区科技法庭建设厂商的基本一致,督促科技法庭产品厂商完成与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法庭集中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杜绝出现“信息孤岛”现象。

注: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科技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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