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邮 编: ******
联系电话 :132*****778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光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光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所需输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光财竞争性谈判-2024-10),哈尔滨月名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成交资格,成交金额646,000.00元,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1.中标(成交)通知书,2.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截图,3.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的合同签订催办通知及你公司法人代表张金玉的签收单,4.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本项目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所列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光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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