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干渠防洪治理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公告
湖北省总干渠防洪治理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湖北省总干渠防洪治理工程勘察(测)设计已由荆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2024-19号批准招标,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江河盛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潜江市。 建设规模:本次治理方案在维持四湖流域现状排水体系总体布局的基础上,通过疏挖片区内河道、修复堤防、整治穿堤涵闸等建筑物,畅通排水通道、降低河渠洪涝水位,提高流域防洪、除涝标准。通过本次治理,总干渠全线堤防达标长度的等级为3级,防洪标准达到35年一遇。农田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3日暴雨3日排至作物耐淹深度。 其他: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挖182.5km,新建护岸长度65.0km,堤防加固长度394.0km,防汛道路改造45.0km,沿线病险涵闸(泵站)整治共计56座。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完成湖北省总干渠防洪治理工程全过程勘察(测)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验收等全阶段的科研、勘察(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以及编制项目立项审批必须的相关专题专项设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矿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工程合规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古迹影响评估报告、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等,中标人需另行委托的,需报招标人批准同意)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等,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必须的相关专题报告审查、批复等各项工作;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后续设计、咨询服务及与设计相关的现场服务与调研分析等,并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验收、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技术服务工作。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0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1-15。其中:全部服务期从合同签订时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束。 | |||||||||||||||||||||||||||||||||||||||||
2.3其他:招标人承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且未动工,/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水利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3)近5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大型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业绩;(4)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5)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6)设计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7)没有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出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荆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jzggzy.com)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 |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1月03日 09时00分 6.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7.投标相关事宜 | |||||||||||||||||||||||||||||||||||||||||
荆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拟开展“一网通投”项目实测,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本项目对招标公告中相关内容做以下修改:(一)招标文件中第5部分“5.招标文件获取”修改方式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荆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或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电子营业执照招投标相关功能使用手册)。5.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中第6部分“6.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方式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01月03日09 时00分。6.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移动数字证书(标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8.评标办法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9.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jzggzy.com)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10.行政监督 | |||||||||||||||||||||||||||||||||||||||||
本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 荆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电话 0716-******* | |||||||||||||||||||||||||||||||||||||||||
11.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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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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