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数据汇集平台运维保障服务市场比选通知书
福建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数据汇集平台运维保障服务市场比选通知书
各报价供应商:
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水利部统一建设的福建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数据汇集平台项目市场比选的方式采购运维保障服务,现请各报价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报价:
一、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有独立建设和运维能力,并具有信息化相关运维经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项目名称:福建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数据汇集平台运维保障服务:
(1)系统运行维护。包括远程巡检服务器状态保障服务可用、修复因数据汇集平台代码缺陷导致的BUG处理、因误操作导致的数据错误维护处理等;
(2)系统安全保障。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对系统突发事件的进行诊断、排除;
(3)系统咨询服务。7*24小时解答福建省、市、县级系统使用人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包括技术咨询和指导信息填报等工作;
(4)系统数据传输保障。如出现网络故障或数据交换服务停止时提供手工交换,保障长江委、太湖局、珠委和水利部及时收到相应的水旱灾害统计数据;
(5)系统数据库管理。定期清理运维过程中所生成的生产数据库中的临时表,从应用系统角度来优化数据库,如建立并优化索引、优化存储过程、数据库表拆分等,提高应用系统运行速度,定期备份数据库。
(6)系统更新升级。及时升级系统版本,定期扫描漏洞,更新补丁。
2.项目最高限价:
合同包1 品目号1-1福建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二期工程数据汇集平台运维保障服务:*****元;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运行维护业务一年内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报价文件要求
1.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详见附件。
2.按项目要求提供报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委托代理人时长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4.提供至少1份近3年信息化相关运维合同复印件或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
5.提供承诺书,承诺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师具备数据库故障解决能力、服务器及操作系统故障解决能力,承诺备件服务。
6.提供承诺书,承诺供应商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妥善保管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防止其丢失、被盗、泄密或被未经过授权的人员获取。
7.上述资料均需要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装订成一册后加盖骑缝章。将上述资料用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信封封面需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服务提供商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8.根据各报价服务商的报价文件,由水利厅采购办组织比选,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经双方协商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比选中选单位,如遇价格相同的实行抽签法决定。当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市场比选通告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终止本次市场比选采购,择日重新招标。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四、投标时间与地点
报价文件应于挂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2306室,联系人:蔡先生,联系电话:059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附件: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2日
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福建省水利厅: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2024年 月 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比选通知书规定提交报价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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