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协议公告
磋商协议公告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协议
张某保(公民身份号码**************5498)、苟某(公民身份号码**************5493)、高某周(公民身份号码**************5010)因未经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设备在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鲫、?、黄颡鱼、赤眼鳟等鱼类11尾,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刑事起诉审查过程中,本院综合考虑张某保、苟某、高某周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因素,决定对张某保、苟某、高某周不起诉。
为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践行“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环境司法新理念,增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实现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的统一。本院结合不起诉案件事实及行政机关处罚等情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履行能力,并征求剑阁县农业农村局是否具有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意愿等因素,从节省司法资源考虑,决定对张某保、苟某、高某周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经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张某保、苟某、高某周充分认识到其使用电鱼设备在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鱼类资源的行为对西河流域水生动物资源种群结构、数量总体稳定等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严重后果。三人自愿按照《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张某保、苟某、高某周三人在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活动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的函》(剑农业函[2024]185号)认定的生态损害价值4455.88元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愿意支付4455.88元作为增殖放流购买鱼苗所用。
二、张某保、苟某、高某周自愿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开展巡河、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宣传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劳动,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三、本磋商协议经张某保、苟某、高某周及本院签字确认并在本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告三十日生效。
四、本磋商协议生效后,张某保、苟某、高某周应当在七日内将开展增殖放流、购买鱼苗费用交至符合规定的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并向本院提供购买鱼苗缴款凭证。开展增殖放流应由剑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西河水生态结构确定鱼苗种类并在剑阁县农业农村局监管下规范进行。
五、本磋商协议生效后,张某保、苟某、高某周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将依法重新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保、苟某、高某周
2024年12月10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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