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影视城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公开招商公告

同安影视城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公开招商公告

  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同安影视城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提供儿童主题体验服务项目,现向社会公开招商。

  招商项目一览表:

序号

招商项目

用途

底价(元)

期限

支付

方式

报价

保证金

1

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同安影视城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公开招商

符合同安影视城景区业态的商务,限儿童主题体验服务项目以及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途,不做其他用途。

包含:①基础承租费单价报价(含基础租金和管理费)不得低于人民币*****元/月;

②承租人交付业主方的营业收入分成不低于:若, 承租人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则≥10%;若, 100万元≤承租人年营业收入<150万元, 则≥12%等详见《招商经营方案》

3年

每月5日前完成核对并结算上月营业收入分成。详见《招商经营方案》

伍万元整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同财综【2022】50号)等文件规定,同安文旅公司拟将影视城打造成文化产业园项目,对同安影视城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提供儿童主题体验服务项目进行招商,结合目前该项目实际,制定招商方案,欢迎符合招商要求的意向运营方参加,请意向运营方认真阅读《招商经营方案》文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业主方: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

  2.招商项目编号:GTCG-ZS-2024-009

  3.招商说明:

  3.1报名及获取文件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厦门市同安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前台。

  (3)获取文件方式:意向运营方可在招商代理机构前台免费查阅《招商经营方案》和现场报名。

  (4)办理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① 提供加盖意向运营方公章的意向运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提供意向运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则还应提供意向运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2报价响应文件编制和递交

  意向运营方根据《招商经营方案》要求,编制其报价响应文件,并密封完整。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7日上午09:30前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开标厅,并在签到表上签到。逾期递交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3招商基本条件

  (1)用 途:符合同安影视城景区业态的商务,限儿童主题体验服务项目以及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途,不做其他用途。

  (2)承租期限:本项目整体承租期限为3年(2+1 =3年),合同3年2签。2年期满,成交运营方通过业主方考核,双方无关于履约争议纠纷后,签订第3年合同。以合同签订和业主方相关考核管理为准。

  现场按现状进行交付。自业主方现场交付意向运营方之日起计,所有产生的费用均由意向运营方自行承担。

  (3)使用范围:影视城景区内太和殿一层部分场地(原森林探险馆和清宫秘史馆,面积约1800平方米,室内场地,详见附件《场地平面参考图》,以业主方现场实际交付为准,不得逾越占用);意向运营方人员或车辆需进入业主方景区须经业主方同意,并服从业主方管理要求,服从园区相关管理要求。相关设备、设施的外观、主题形象等应与同安影视城景区协调一致。

  (4)若遇政策调整或相关管理要求和不可抗力因素,业主方可按政策或相关管理要求调整,业主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意向运营方在报价前已完全知悉、理解和无条件接受。

  (5)招商业态要求:

  ①符合景区文化文创的用途项目;

  ②不接受违规经营商家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商家;严禁组织或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禁止的行为;

  ③由成交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成交运营方应保证合法经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自行提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事项手续。意向运营方应已自行事先了解清楚所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要求和本项目现场实际状态情况。若成交运营方无法获得相关的审批许可,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使用场所,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业主方可取消其承租资格。

  ④业主方有权对意向运营方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详见《招商经营方案》。

  4.对本次招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1业主方信息

  名 称: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同安影视城内

  联系方式:叶先生137*****453

  4.2招商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同安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

  联系人、联系方式:洪女士 电话:0592-******* 电子信箱:GTZBDL2024@126.com

  4.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洪女士

  电话:0592-******* 电子信箱:GTZBDL2024@126.com

  业主方: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公告附件下载:

  办理报名时应提交材料

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登记

意向运营方

① 提供加盖意向运营方公章的意向运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提供意向运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则还应提供意向运营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密封提交:否

附:项目资格条件

意向运营方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材料,详见《招商经营方案》要求。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包括如下:

(1)近期(指2023年度)良好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2)近期依法缴纳相应税收的材料。依法免税的意向运营方,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近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运营方,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意向运营方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和提供《具备报价资格的承诺函》(见《招商经营方案》)。

3、意向运营方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载有企业注册资金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

5.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意向运营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即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承租,由单一法人主体对标的整体统一经营管理。

备注:意向运营方明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在人民法院有尚未执行终结的案件;

(3)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从其规定。

(3)曾参与同安区属国企公开招租活动获得承租权,但未按规定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及其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董事的单位;

(4)与业主方有诉讼纠纷;或有无故拖欠业主方款项;或有应履行合同未履行,被业主方列入不良记录等,以及其他导致业主方不适合确定其为成交意向运营方的情形。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招商 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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