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株发改发〔2022〕76号)试行二年已届满。经研究,我们起草了《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zzsfgwggk@163.com

附件:《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发改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申报前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初创企业且引入高校科研资源的可将企业通过柔性引才等方式引进、且在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工作的人员,视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人员;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县市区发改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拟认定企业并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依据《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县市区发改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发改局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 分(不含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发改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黄牌警告,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其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复审范围;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享受以下支持、鼓励政策:

(一)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优先纳入中央、省预算内资金项目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申报范围;

(二)对具备符合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享受本地示范应用、市场推广相关支持政策;

(四)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发改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发改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5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发改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收集各相关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并及时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发改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州)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市(州)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之前年份立项仍继续开展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全部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新工艺开发、新服务开发与基础研究等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级部门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级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7、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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