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用水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用水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济宁市广播电视传输保障中心:
你单位关于取用地下水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同意你单位在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大张庄村大运河西岸济宁市广播电视传输保障中心院内办公楼东侧取水,同意取水量1.2万立方米/年。项目用水为灌溉用水、生活用水。
二、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后,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经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四、你单位设计退水量为0 万立方米/年,应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意见要求,加强废水管理,并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发生水污染安全事故。
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你单位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保证正常用水需求。优化水源配置,加快中水利用工程建设。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税。
八、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标签: 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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