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等环保监测仪器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辽宁弘博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受海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对“海城市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等环保监测仪器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B016-HC 050 )进行国内 竞争性谈判 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 号
| 采购项目 ( 仪器名称 )
| 数量
(台套)
| 采购单台限价(万元)
| 控制资金(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1
| 红外温度计
| 3
| 0.60
| 1.80
| 1
|
便携式直读流速仪
| 1
| 1.00
| 1.00
|
声级计支架
| 3
| 0.10
| 0.30
|
PM2.5采样器(手动)
| 4
| 12.00
| 48.00
|
合 计
| 51.10
|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 1 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生产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 . 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6.PM2.5采样器(手动)产品需具备以下材料:
(1) 供应商须提供 相关产品的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 )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厂商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 3 )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评价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质条件:详见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报名方式及须知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报名方式。供应商登录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注册 (www.hcsggzy.com) 帐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须点击“打印报名单”。(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报名成功后,打印此回执单。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提供报名回执单、法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不全,则无法进行开标签到,即不能参与该项目开标。 )
3、网上报名时间:201 6 年 11 月 29 日-201 6 年 12 月 1 日
四、 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持报名回执单于2016年 11 月 29 日至2016年 12 月 1 日 (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辽宁弘博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辽宁省海城市二台子验军管理区泰山社区 )购买招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 (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携带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以备专家随时要求提供检查。 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 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 6 年 12 月 06 日 下 午 14 : 0 0分(北京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八、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 采购 结果提出质疑的,为 采购 结果公告之日。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城市 环境保护监测站
联 系 人: 赵兴家
联系电话:
147*****500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弘博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尹守魁
联 系 电 话:0412-3 363866、
189*****001 地 址: 辽宁省海城市二台子验军管理区泰山社区
辽宁弘博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