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询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

采购需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放期限

最低限价

备注

1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

1年

*****元/年

为院内患者提供共享手机充电宝服务,在必要区域摆放共享充电宝设备,院方收取电费、管理费,二期医院门诊大楼预估8月份搬迁,项目的不确定因素由中标方自行承担,详见招标内容。

1.1本次招标采用最高评标价法,中标候选资格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报价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则进行二次报价,价高者得标。

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报价第二高者中标。

1.3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服务要求。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5具体采购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三、响应文件提交

1、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供应商,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近3年在各大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服务1年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

2、报名地址:温岭市妇幼保健院15楼总务科

3、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8 日—12月 26 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4、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16:30

5、开标时间:2024年12月 27 日10时00分

6、开标地点:温岭市妇幼保健院14楼会议室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温岭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59*****817


采购服务要求

为了在医院内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招标人面向社会招标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

1、资源合作

1.1 供应商免费为招标人提供充电箱和充电宝设备,并协助招标人完成设备安装和上线。

1.2 招标人在其院内为供应商充电设备提供合适的摆放位置,并且保持电源正常连接,桌面机保持设备有电状态。

1.3供应商拥有充电箱和桌面机设备的所有权,并免费提供给招标人使用。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申请增加、减少设备数量、变更设备型号、解除本合同等,供应商的决定需书面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人配合办理前述变更及解除相关事宜,否则按违约处理,供应商缴纳的服务费均不予退回。

1.4 充电宝的数量及型号以招标人实际需要提供的数量及型号为准,供应商必须每月巡查更新充电宝设备,不得投放使用生产日期年份超过2年的产品,充电宝设备必须在2025年 1 月 1 日前到位。

1.5 合作期限为 一 年,自 2025 年 1 月起,2025 年 12 月底止。

2、联合推广

2.1 供应商在其官方小程序/APP上免费展示招标人装有该充电设备的位置信息,并面向供应商的所有用户免费展示和查询,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使用者推荐保险等涉及产生费用的广告。

2.2 供应商免费提供针对服务项目的宣传物料供招标人选择,其中包含一种及以上的用户操作指引(如桌贴、台卡等)。

3、排他、保密条款

3.1 由于供应商免费提供的设备存在购买和维护的硬性成本,经协商,招标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只与供应商进行本合同相关或相似合作,招标人不得安排提供类似服务的第三方进场(对外出租的经营场所除外)。

4、合作模式

4.1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于2025年1月5日前向招标人支付50%的年度服务费,2025年7月5日前支付剩余50%的年度服务费。

5、招标人账户信息

户名:温岭市妇幼保健院

开户行:工行台州温岭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20*****092********

6、双方权利

双方有权对有关自身的事宜向对方做出咨询、沟通;

7、双方义务

7.1 供应商开通24小时*365天客服电话,如果在租借过程中,发生需要赴现场处理的纠纷情况的,供应商在接到招标人的赴现场通知后,承诺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由供应商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招标人有义务确保设备摆放在院内合适的位置、确保电源正常连接,确保设备放置于安全环境、位置(包括设备自身安全及不会产生侵害第三方的危险)。

7.3 招标人负有保管并确保供应商充电箱设备完整的义务。当充电箱设备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时,因第三方损坏的,由供应商向第三方追偿,招标人可提供协助。

7.4 招标人有权调整设备的投放位置但不超出本协议1.2条款中摆放范围,供应商有义务配合完成调整。

7.5 因供应商投放的设备发生的人身损害,招标人应为供应商取证提供便利,并督促供应商做好纠纷的沟通协调、解决。

7.6 供应商投放的充电箱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的故障和破损(例如正常安全使用环境下的产品爆炸、产品自燃、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等),由供应商及产品制造商全部承担。招标人对供应商所投放的共享充电宝及柜体设备的使用风险不承任何担法律责任,但可为供应商对设备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方便。

7.7 供应商投放的设备故障给招标人医护人员和职工或第三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由此引起相关的律师费),供应商必须给予全额赔偿使其免受损失。

7.8 一切因供应商设备引起的纠纷及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解决,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供应商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实施现场防范措施设置不明造成人员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均有供应商负责,招标人所受的损失及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供应商必须作出赔偿。

7.9 供应商应连续投保足以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的意外保险,确保租赁人在租赁过程中安全使用,由于设备引发的任何纠纷或损害,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和承担全部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供应商不及时处理导致招标人对租赁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招标人有权按其实际承担责任的双倍向供应商追偿。

7.10 充电宝具备CQC质量认证材料,供应商应将投保的意外险保单复印件交给招标人备案。

8、特别约定

8.1 本服务项目独立运作,供应商不得把消费和购买产品作为用户使用本服务的附加条件。如若发生上述附加消费的情况经过沟通无效,甲方单方面可终止合同,且不退还服务费。

8.2 招标人确认收到合作充电箱设备后,供应商需保证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在合作楼宇内安装上线,否则招标人有权在告知供应商情况下,拒绝投放此充电箱设备。

9、保密事项

9.1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获知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填写采购人单位名称):

我单位全权委托 (身份证号: )作为我单位合法代理人,参加 (填写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并办理上述项目所涉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等与之相关的投标全程各事项。该代理人的上述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换委托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附:1、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2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

报价一览表

序号

内容名称

投放期限

最低限价

投标报价

1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共享充电宝投放合作项目

1年

*****元/年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做无效处理。

询价响应方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共享充电宝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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