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县级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通知》(闽环保海﹝2022﹞4号)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制定了《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8日
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
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现三都澳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规﹝2023﹞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三都澳海域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促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目标时限。2024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和验收工作。2025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扫尾工作,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二)整治范围。三都澳海域沿岸工厂化水产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以及养殖水面面积6.67公顷及以上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池塘养殖等。霞浦县湾外海域和福鼎市辖区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判定标准。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执行《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
三、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绘制“一张图”。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会同当地生态环境局,在前期核定的海水养殖排污口清单基础上,全面排查核实三都澳沿岸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的品种、规模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于2024年2月底前梳理建立三都澳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信息台账,形成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一张图”,相关信息纳入省级水产养殖排放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二)制定整治方案。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会同当地生态环境局,按照“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稳步推进整治。同时,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明确入海排污口具体位置、存在问题、整治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地到人。2024年2月底前,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地整治方案和排污口整治销号清单。
(三)推进整治工作。
1.规范备案管理。沿海县级生态环境局会同当地海洋与渔业局,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将其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内海水养殖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2024年4月前实现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应备尽备”。
2.加强尾水治理。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严格落实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和规模化养殖(含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指导养殖主体科学设置排污口,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支持工厂化养殖循环水配套和养殖固废收集处置,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3.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当会同当地生态环境局,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将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规模化养殖(含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列入养殖尾水整治重点,根据我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重点监测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结合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养殖尾水监测覆盖面,提高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开展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
(四)实施分类整治。遵循“绿色养殖、生态治理、循环利用”准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引导养殖主体主动作为,留出10%-15%养殖面积作为尾水治理空间,治理过程尽量减少化学制剂投放,多使用进排水改造、生物转化和净化、人工湿地等绿色治理模式,逐步实现养殖尾水治理绿色化,积极稳妥推动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1.自主建设类。对有一定规模的工厂化养殖、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指导养殖主体预留或调整用地,自主建设尾水收集处理设施,规范设置尾水排口,定期开展尾水监测。对围垦池塘养殖,推进实施老旧围垦池塘生态化改造,完善进排水处理设施,实施生态沟渠、生态塘等设施改造,实行立体养殖、生态养殖。
2.严格管控类。对提水式低密度养殖池塘、藻类工厂化养殖等排放少量尾水的,督促属地政府严格管控养殖规模、品种、方式和投饵量,确保尾水达标。
3.退养转产类。对不具备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条件、且无法接入集中式尾水处理的小、散养殖主体,限期完成养殖方式调整或退养转产,同时依法取缔清理违规养殖。
(五)严格监督管理。
1.强化规划引领。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
2.加强监督执法。沿海县级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违规排污、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生态云、无人机、海岸监视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提升海水养殖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解决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问题。各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规范持证养殖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超规划养殖、占用禁养区养殖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统筹。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会商、分析调度和督促指导,确保任务措施落细落地。定期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整治成效,于2024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将各阶段工作进度汇总分别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建立考核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进度偏慢的地方,针对问题具体分析,找准症结,及时督促整改。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地方,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并在年度相关考核结果中予以扣分。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举措,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生态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海水养殖污染监督,依法公开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排污口监管信息。积极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
(四)开展自查验收。各地要及时开展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工作,组织现场核查和尾水治理效果监测。确已完成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的,应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自查整改报告包含整改措施、任务完成情况、尾水监测情况、整改成果巩固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包含整改方案、部署文件、现场照片、执法台账、尾水治理验收表等),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复印件先盖章再扫描)。
市海洋与渔业局联系人:薛秋贵,177*****001;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金阅航,180*****666。
附件1:宁德市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表
附件2: 县(市、区)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表
附件1
宁德市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表
序号 | 区域 | 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数量 | 2023年 已完成任务(个) | 2024年 整治目标(个) |
1 | 蕉城区 | 36 | 22 | 14 |
2 | 福安市 | 1 | 1 | 0 |
3 | 霞浦县 | 34 | 25 | 9 |
4 | 福鼎市 | 49 | 32 | 17 |
合计 | 120 | 80 | 40 |
备注:以上目标为2023年各地上报数量,此次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任务量。
附件2
县(市、区)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表 | |||||
基本 信息 | 排放口名称 | ||||
排放口位置 (经纬度) | |||||
地市编号 | 养殖品种 | ||||
养殖面积 | 养殖模式 | ||||
日排水量 | 排入海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尾水处理方式 | |||||
现场验收情况 | |||||
乡镇(街道) 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 | ||||
县渔业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 | ||||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日 期 : |
并附上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标志牌等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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