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度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2023年度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2023年度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用好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渔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推动渔业乡村振兴,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和农业强市。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奖励
1.支持方向:支持软硬件条件较好的企业按照《福建省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宁德市水产原良种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引进或培育优良水产养殖品种,完善种质选育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申报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2.补助标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级水产良种场补助不超过5万元。
3.项目实施单位:福安市新增1家市级原良种场、福鼎市新增1家省级原良种场、霞浦县新增2家市级原良种场、屏南县新增1家省级原良种场、柘荣县新增1家市级原良种场。
(二)“海上社区”服务能力提升
1.支持方向:支持“海上社区”完善党群服务、群众诉求、设施技术、绿色养殖、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为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同时,进一步细化管理网格,拓展“海上社区”服务平台,充实“海上社区”管理队伍,规范海上养殖管理。
2.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个“海上社区”服务能力提升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项目实施单位: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至少各1个。
(三)海上“渔医院”县级分院能力提升
1.支持方向:支持海上“渔医院”县级分院提升水产养殖疾病防控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科技工作者的病害诊疗水平,推进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和规范用药技术普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2.补助标准:每个海上“渔医院”县级分院能力提升补助不超过5万元。
3.项目实施单位: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各1个。
(四)“宁德大黄鱼”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1.支持方向:支持“宁德大黄鱼”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提升“宁德大黄鱼”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2.补助标准:“宁德大黄鱼”品牌宣传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项目实施单位:蕉城区
(五)渔业产业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1.支持方向:拓展渔业产业链,推动乡村渔业振兴。主要包括:①渔业基础设施建设;②设施渔业建设;③休闲渔业设施建设;④稻渔综合养殖等绿色健康养殖。
2.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单位:福安市2个
三、资金管理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宁德市乡村振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共同做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评价,按照市、县要求,抓好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保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相片和资料,归档备查。
附件:1.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任务清单
2.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验收办法
附件1
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任务清单
项 目 | 属 地 | 指导性任务 | 约束性任务 |
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奖励 | 各县(市、区) | 福安1个、福鼎1个、霞浦2个、屏南1个、柘荣1个 | |
“海上社区”服务能力提升 | 沿海县(市、区) |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各1个 | |
海上“渔医院”县级分院能力提升 | 沿海县(市、区) |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各1个 | |
“宁德大黄鱼”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 蕉城区 | 广告牌宣传等 | |
渔业产业乡村振兴建设 | 福安市 | 2个 |
附件2
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
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验收工作,根据《2023年宁德市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并按项目具体要求及时提供详实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渔业产业项目验收采取县级组织验收确认、市级备案的方式。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县(市、区)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六条 验收考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实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具体程序为:
资料审查。验收组根据项目任务审查项目完成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实地检查。实地核查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得出验收意见。
第七条 验收报备。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奖励、“海上社区”服务能力提升、海上“渔医院”县级分院能力提升、宁德大黄鱼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渔业产业乡村振兴建设等。
第九条 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符合建设内容且在补助范围内的正式发票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金额。与建设内容不一致的开支、不在补助范围内的开支、2023年1月1日前的开支、现金开支、其他项目已补助的开支、场地和设备租金、人员工资和补助等均不得在项目资金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材料审核。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监督推进。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验收时限。验收工作原则上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振兴渔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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