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采购公告

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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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货物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规格

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

备注

1

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

1批

详见需求清单

湖南省长沙市采购人指定区域

合同签订后的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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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求概要

1.采购需求概况:

采购目标: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

本项目提供附件:附件1:湖南分公司车辆信息表;附件2:各车型预计维修项目(常规);附件3:车辆维保服务两年度预估量。

供应商需仔细查阅所有附件文件,根据上述附件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并根据附件2、附件3的数量、预计数量(根据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内容要求进行逐项报价,需按照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入单价、总价、税率等。

2.说明

1.1对附件中未说明的,而供应商为使整套服务能够按项目技术要求长期正常有效运行所需的(包括:设备、服务、附件、配送等),须在清单中予以补充,并包含在报价总价内。本项目需按照供应商实际税率逐项填报单价、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格式)。

1.2本项目应根据采购附件提供单价报价,并根据附件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

1.3未经采购人允许,维修业务不得转包与分包。

1.4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配件费、综合取费。【综合取费包含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维保费、成品保护费、相关政府部门的报验费、其他费用、市场变化或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等原因导致人工费、材料设备费等其他费用上涨的价差、税金等一切费用的包干费用。】

二、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对于配件报价、维修需保证所用配件及耗材均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严禁以品牌件、副厂件、翻新件等冒充(如确需使用副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2..采购人车辆在供应商维修期间,供应商需负责保管好采购人车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供应商需承担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试车、验车时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

3.供应商需具有自有维修场地(或租赁)、缴交社保的专业维修人员、自有维修施救车辆、满足甲方车辆维修的设备工具。

服务标准:

1.保养应遵循车辆维保工卡要求。

2.月完好率不得低于98%,月返修率低于3%。

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二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公里或100日。以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为准。

4.所提供的零配件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5.维保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6.若我方车辆实际发生故障维保项目未包含在需求明细中,供应商需承诺以不高于彼时市场价格进行维修,并确保质量。

服务人员要求:

1.提供24小时人员飞行区内驻场保障,具备机坪证人员5人及以上。需保证合同签订的全年24*7小时保障服务,做到\"随报随修\"。

2.供应商需设有紧急维修小组。采购人发出航班生产用车等突发故障供应商维保需求的30分钟内,供应商维保技术人员需到达服务地点进行现场处理,并于到达后30分钟内配合采购人执行故障车辆的紧急撤离工作。

3.遇专机等重特大保障任务,应配备资深技术人员全程保障;遇恶劣天气(高温35°及以上、冰雪天零度及以下),如采购人有需要,供应商须配备技术人员保障。

4.采购人发出日常维护保障需求的60分钟内,供应商维保技术人员需到达服务地点。

考核标准:

1.对于单辆车辆定时维护保养时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天,设备小修时间不超过2天(不含双方商定的配件采购时间)。对于设备自身存在的设计上缺陷或重大技术性难点问题的解决不受此时间的限制,应事先征得我方同意。

2.如修理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修理的,应立即告知我方。如果不同意继续维修的,在结清己经维修部分价款的基础上可以将车辆送第三方维修。

3.及时处理采购人的投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实施维保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双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工作期间人员和设备安全。我方有权制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对其处以经济处罚。

5.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各项损失由对方完全负责,若因对方施工不当造成甲方人员、财产损失,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有权利将损失金额从维保费用款项中直接扣除作为赔偿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在维保过程中,乙方人员如需将我方设备撤离所在地,须征得我方同意。应保管好我方车辆,不得随便挪作他用,在试车、验车时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其他要求:

1.对送修车辆采用计算机建立用户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制定专人开展跟踪服务,修后五天内电话回访、提醒维修保养等,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做出响应,每季度进行上门回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2.因供应商施工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各项损失由供应商完全负责,若因供应商不当造成采购人人员、财产损失,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利将损失金额从维保费用款项中直接扣除作为赔偿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3.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其公司名牌,遵守采购人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供应商不得在采购人服务区域内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4.人员实施维保作业应遵守国家和采购人及双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工作期间人员和设备安全。对供应商人员违规作业行为采购人有权制止,必要时可按采购人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予经济处罚。

5.供应商不得私自使用待修或维修后待提的车辆,维修中需试车的,应在我方单位驾驶员的陪同下试车,不得私自试车。

6.采购人送修车辆如在送修期间发生车辆或零配件被盗、失缺、损伤、车辆违法记录及车辆事故等情况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且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违法记录。若因此造成我方财产损失或信誉受损的,我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7.若采购人车辆实际发生故障维保项目未包含在需求明细中,供应商承诺以不高于彼时市场价格(同区域,同等及以上规模、资质)进行维修,并提供盖章的价格表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协议附件外维修项目,如甲方发现乙方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维修,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

三、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的2年。

2.服务地点: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场,若因内场车辆无法上社会道路行驶,内场车辆服务地点需在机场范围内,如需前往机场范围外的由乙方安排拖车取送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验收

1.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标准,根据按照订单所列规格数量及国家标准执行验收。

2.所维修更换的配件符合原车的型号、质量等使用条件。

五、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维修质量保证期最低要求: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二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公里或100日。

2.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3.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甲方车辆因同一故障或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单位完成维修任务,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上述质量保证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质保承诺响应及质保服务方案(包含质保期、质保维修内容、配件清单等)

六、结算条款

1.每季度结算一次。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季度的维修明细、送修单、验收单等结算文件(如有),采购人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后一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100%。

2.如果成交供应商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采购人。若成交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采购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供应商应全额赔偿采购人损失。

4.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5.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标明的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如甲方发现乙方结算价格高于协议价格,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

七、合同签订

1.本项目评审后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2个;其中首选供应商1个、备选供应商:1个,采购人将与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按照实际情况下单,根据两份合同报价清单明细中,价格低的供应商进行维保履约。

","PurchaseFormat":"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

合同编号: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4*****X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 注册地址:

电话:0592-******* 电话:

账号:426*****8730 账号:

开户行:中行厦门分行机场支行 开户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基础上,就湖南分公司车辆委外维修项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价款、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甲方)

产品名称

(乙方)

规格

型号

单位

预计

数量

含税单价

(元)

不含税单价

(元)

税率

备注

1

详见附件:项目报价明细表

注:1、项目含税总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清单所含维保项目服务费、配件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材料费等。乙方负责上述事项涉及的各种手续的编制、申请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响应文件及有效的补充资料、通知、函件、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基础组成部分。

3、预计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次数,仅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订单(维修单或报修单)为准。

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车辆维保标准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依据车辆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中载明的保养工序(如有)、甲方车辆维保工卡及车辆检查工作单以及不低于前述要求的乙方维保标准提供服务,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或冲突,以最新标准或最高标准执行。

3、所用配件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非库存积压产品;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4、乙方承诺对甲方委外维保范围内的内场车辆月完好率不得低于98%,月返修率低于3%。完好率由甲方每日统计、月度汇总,返修率按月统计,双方签字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日完好率=(甲方车辆总数-每日在修车辆数)/车辆总数×100%

月完好率=当月日完好率之和/当月天数×100%

月返修率=当月设备返修台数/当月设备报修台数X100%

年度完好率与返修率为月度数据的平均值。

内场车辆总数指附件一清单的车辆数,并随年度实际增减情况动态调整。

保养、大修或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不列入在修车辆统计数。月完好率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每次1000元进行处罚。

第三条交货

1、交货时间:单部车辆的定时维护保养时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天,车辆小修时间不超过2天(不含配件双方商定的采购时间)。对于设备大修以及设备自身存在的设计上缺陷或重大技术性难点问题的解决不受此时间的限制,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交货地点: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因内场车辆无法上社会道路行驶,内场车辆服务地点需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范围内,如需前往机场范围外的由乙方安排拖车取送车,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前,乙方应对维修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

第四条服务要求

1、乙方需保证提供365天×24小时保障服务(包括节假日),做到\"随报随修\"。

2、针对甲方维保车辆,先由乙方报价,原则上需经甲方审批通过后,乙方才能执行维保工作,不得擅自未经审批就维修。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审批就维修,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

3、紧急维护与保障:乙方需设有紧急维修小组。甲方航班生产用车突发故障,乙方在接报后30分钟内,需安排维修人员携带工具到达故障车现场处理(不含大兴机场飞行控制区域内),并于到达后30分钟内配合使用单位完成故障车辆的紧急撤离工作。

4、遇专机等重特大保障任务,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配备资深技术人员全程保障;遇恶劣天气(高温35°(含)以上、冰雪天零度(含)以下),乙方须配备技术人员保障。

5、日常维护与保障:甲方发出日常维护需求60分钟内,乙方需到达维护现场提供维护服务。乙方对送修车辆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价值不高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维保过程中若需更换配件的,配件交货期依据双方协商后的配件订单交货期执行。

6、乙方需对甲方送修车辆建立电子用户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并提供专人接待的快捷便利绿色修理通道等优先服务。

7、乙方应在所明确的修理时间内完成维修并交付车辆。如修理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修理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提供报价单,甲方可以决定是否由乙方继续维修。如果同意乙方继续维修的,则相应延长维修时间。如果不同意乙方继续维修的,甲方可以结清己经维修部分的价款。

8、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可在尚未支付的维保费中扣除。赔偿费自逾期之日起,每车按每天贰佰元或该设备维修费的1%(两者孰高原则)计收,直至完成维修或提供服务为止(每车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伍仟元)。一旦逾期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而乙方尚未完成维修,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对该车辆的维修并有权交由第三方维修,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车辆的维修费。

9、乙方不得私自使用待修或维修后待提的车辆,维修中需试车的,应在甲方单位驾驶员的陪同下试车,不得私自试车。

10、甲方送修车辆如在送修期间发生车辆或零配件被盗、失缺、损伤、车辆违法记录及车辆事故等情况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且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违法记录。若因此造成甲方单位财产损失或信誉受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1、乙方人员实施维保作业应遵守国家和甲方及双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工作期间人员和设备安全。对乙方人员违规作业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必要时可按甲方的规定对乙方处予经济处罚。

12、因乙方施工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各项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若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甲方人员、财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将损失金额从维保费用款项中直接扣除作为赔偿保证金,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验收标准:以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约定内容及甲方依据维修单或报修单及车辆维保工卡对车辆维保服务内容、结果进行核对、验收。提供维保服务完毕后3个工作日甲方完成验收,验收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有效。

2、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维保服务标准。如提供服务不符合同约定或逾期提供服务或所提供零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车辆、人员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维保期间,采购人有权随机、随时对供应商维保工序、维保配件材料进行检查。维保期间的检查结论不代表最终结论。

4、配件(耗材)需是不低于甲方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推荐品牌档次及供应商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及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产品,且是全新未使用的合格正品,产品标识上的件号清晰可追溯(如有)。

5、甲方有权取回乙方更换下来的车辆旧配件。

6、验收时,乙方需出具接车单、结算单或其他证明单据,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甲方验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由甲方完成签字验收。

第六条质保期

1、维修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维修质量保证期最低要求:车辆大修质量保证期为180天或*****公里;专项修理、更换配件质量保证期为90天或9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60天或6000公里;一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30天或3000公里。具体以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为准。

3、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车辆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工时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4、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甲方车辆因同一故障或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单位完成维修任务,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结算

1、 付款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季度经验收合格的维修明细、报修单、甲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等其他结算文件(如有),甲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认证成功后一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100%。

2、 乙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不含税价和含税价。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4、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标明的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如甲方发现乙方结算价格高于协议价格,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

第八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乙方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 元)。(成交金额的5%)

3、本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4、履约保证金将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乙方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己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乙方应按不能履行部分服务结算金额的2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已付款项,乙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退还采购人。

2、乙方维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在2天内完成整改。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处理;

(2)如服务(配件)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乙方应就该批次送修单(报修单)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每车按每天贰佰元或该设备维修费的1%(两者孰高原则)计收,直至完成维修或提供服务为止(每车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伍仟元)。

(2)如果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致甲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乙方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300元/次。

5、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在使用时发现因乙方提供的维保服务(含更新配件、耗材产品质量)导致车辆重复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甲方损失。甲方视该事件为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甲方除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的,甲方有权视情与乙方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乙方在甲方项目的投标资格。

7、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书面一致认可方可解除。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2)维保服务不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标准,致使车辆使用性能不良的一般性有效投诉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的;

(3)乙方服务承诺不能兑现,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能兑现的;

(4)乙方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按量提供服务,或一年内逾期提供服务超过10次,经甲方书面函告,仍未整改、纠正的;

(5)对于影响生产的严重性投诉,一年内超过2次。

3、甲方根椐生产及实际需要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随时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产品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及合同履行中所不能顶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纠纷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各方在本合同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各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 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 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3日;

(3)电子邮件: 发送方电子邮件系统显示达到收件方服务器时视为成功送达。

3、一方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被通知方之前, 通知方应当承担因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责任。

4、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五条其他

1、乙方同意在日常商务差旅活动中优先乘坐甲方航班,并同意将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所购甲方的机票出票量、出票金额作为合同到期续签时,甲方对乙方评估的重要参考信息。乙方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单位客户销售合作协议》,据此享受甲方提供的积分奖励、增值服务等相应优惠政策。

2、本项目的谈判文件(或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或投标文件)及有效的补充资料、通知、函件、纪要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缔约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起。

3、若我方车辆实际发生故障维保项目未包含在附件需求明细中,供应商承诺以不高于彼时市场价格进行维修,并提供盖章的价格表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协议附件外维修项目,如甲方发现乙方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维修,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维修费。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二:xxxxx报价明细表

甲方: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订立本协议。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廉洁从业。甲乙双方应当保持正常的业务合作和业务交往,双方的业务洽谈信息以书面确认为准,不能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和收受乙方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和手续费等;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业务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提供方便。

3. 乙方不得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回扣;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参加超出正常业务联系的交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赴宴、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等;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亲友不正当利益。

4. 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向对方反馈或举报。

5.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 若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内容针对本方员工开展反商业贿赂调查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且无偿提供涉及调查的所需资料,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7.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具有与主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 双方监督联系方式:

甲方监督电话:0592-*******;甲方监督邮件:cgjd@xiamenair.com;

乙方监督电话: ;乙方监督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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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委外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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