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 行政处罚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 行政处罚 对为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4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5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6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7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8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处罚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9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2 行政处罚 对县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3 行政处罚 对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4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资格。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6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7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8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19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管理、从业人员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乱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0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1 行政处罚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22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3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六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4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相关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5 行政处罚 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6 行政强制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7 行政给付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第九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学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市县自主确定。第十五条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18号 )(二)健全机制,完善保障体系4.完善资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精准资助。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8 行政给付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费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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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给付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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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给付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 第七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三)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第十三条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政策。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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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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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事档案、学生学籍等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3 行政检查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4 行政检查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5 行政检查 对学校食堂的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市场管理监督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6 行政检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37 行政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安全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38 行政奖励 对优秀教师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39 行政奖励 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40 行政奖励 对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41 行政奖励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与表彰、奖励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42 行政奖励 对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陕政发〔2012〕25号)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获金牌训练单位和相关人员。
石泉县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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