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民合作社提升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35号、苏农计〔2024〕17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4〕23号、苏财农〔2024〕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一、申报对象
县域范围内县级以上示范社,有一定规模和带动作用且运行正常。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合作社正常开展农专社年报,税务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
2.合作社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制度、财务账目、成员账户等软件资料,记录及时完整;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仓储等基地。
3.合作社经营运转规范,有发展前景,周边群众认可度高,服务带动成员能力强。
4.申请项目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直接为成员提供服务,带动成员增收致富效益明显,与成员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5.优先扶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农民合作社。
6.优先扶持“头雁”示范社。
7.优先扶持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
8.优先扶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范围内示范社。
9.近3年获得财政扶持合作社专项资金的不再扶持。
三、补助范围
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单体农民合作社主体,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 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告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镇(街道)书面申报。
3. 镇(街道)农经部门对照有关申报要求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填写项目申报表,由农村工作局农经负责人、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镇(街道)政府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4.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对申报农民合作社进行现场初审。
5.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对拟申报项目,依据申报实施方案、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评审。
6. 正式实施方案报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7. 对确定的拟扶持的农民合作社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会同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五、其他事项
1. 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
2. 批准立项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所在镇(街道)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农民合作社项目日常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指导督查。
3. 农民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请于12月18日前自愿到所在镇街农村工作办公室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12月19日之前,各镇街将申报信息汇总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改革科。联系人:周蓉,联系电话:152*****766。
附件1: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附件2: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附件4: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5: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金湖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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