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704破4号之一裁定重整
2023川0704破4号之一裁定重整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破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绵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76*****XB。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
2023年6月14日,本院根据郑莉莎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以“重整可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损失;重整可以保护企业的职工和债权人利益,避免因破产清算而导致的失业和债权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2024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3)川0704破4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的可行性”为由,对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破终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3)川0704破4号民事裁定;二、由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裁定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重整。”该裁定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川0704破4号民事裁定书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破终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指令本院裁定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重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4年12月13日起对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大聪
书 记 员 张芸莹
标签: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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