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征求《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相关要求,指导全市规范成品粮储备管理,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发改委。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2日-12月10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jmlsjcck@hblsj.gov.cn

来函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双喜大道9号市发改委粮食储备 管理科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0日




荆门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省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强全省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鄂粮发〔2024〕13号)和《荆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荆发改发[2023]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市级成品粮”)是我市地方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所有权、动用权均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市级成品粮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遵循“保持规模、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拟定市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建议,下达承储企业成品粮储存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成品粮的管理,对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使用实施日常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成品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和费用等补贴落实,并按要求对市级成品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市级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市民生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民生粮库”)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依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成品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由市发改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第三章 计划规模、品种、质量和价格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计划规模按照省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规模进行核定,品种为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计划规模的90%。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参照市场平均价予以核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承储和委托代储

第十四条 民生粮库作为市级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成品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生粮库可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大型商超等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委托代储企业)储存和开展日常运营。委托其他市场主体储存和开展日常运营的,应签订正式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委托代储企业的合作方式为:委托代储代轮换,是指市级成品粮实物存放于民生粮库委托代储企业的指定仓库内,由委托代储企业负责成品粮的加工(采购)、储存、轮换、数量、质量等日常管理。民生粮库负责监管并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除货款利息外的代储代轮换费用。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核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民生粮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市级成品粮代储代轮换企业备选名录库,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委托代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荆门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容不低于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食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具有与拟承担的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

(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委托代储企业不得将代储任务转包他人或其他企业,不得将市级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代储资格:

(一)拒绝履行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命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的;

(三)代储代轮换市级成品粮发生质量或数量问题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五)企业终止、变更或自行要求退出的;

(六)其他违反储备粮相关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 储存市级成品粮的仓房应符合储粮功能要求,运用低温储粮技术,满足安全储存需要。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探头等信息化管理设备设施,并按照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相关要求接入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须储存在承储企业和委托代储企业主库区,成品形态包装储存的应当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要求,划定成品粮货位区域并在专仓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市级成品粮进行粮权公示。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并在仓内醒目位置设置专卡、实物台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簿,分堆垛储存的成品粮应设置货位卡。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根据应急供应需要,确定小包装成品粮储备比例。小包装成品粮储备为可即时投放市场的产品,一般指25公斤以下(含25公斤)包装的大米。小包装成品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规模的20%,并逐步提高比例。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采用的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市级成品粮可使用承储企业、代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小包装成品粮在保质期内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视同质量合格,可即时出库。

第二十四条 民生粮库应建立市级成品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监管,定期对代储企业的成品粮加工(采购)、储存、轮换、数量、质量等日常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原则上保证每月至少1次检查。对危及市级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建立市级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储存期间,每季度承储企业应衔接市发改委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市级成品粮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市级成品粮。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市级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七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的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轮入后轮出、均衡有序的原则,由承储或委托代储企业自行确定,不设架空期。成品粮储备计划期内,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轮换台账管理,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确保贷款期限内保持成品粮食库存实物与贷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成品粮须在保质期内轮换,新轮入成品粮生产日期须在一个月内。市级成品粮所需信贷资金由民生粮库向市农发行直营业务部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在计划存续期严格实行库贷挂钩管理,并接受市发改委、市农发行信贷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成品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须无条件执行,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三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八章 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费用补贴(包含利息、保管费、运输费、电费、质量检验费、轮换费、损失损耗等)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的考核情况据实拨付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拨付承储企业,再由承储企业在保障贷款利息的情况下拨付委托代储企业。

第三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费用补贴,实行对承储企业定额包干的方式进行保障。市级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等方面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视情况扣减利费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代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管理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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