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残联计财部 发布时间:2024-12-06 11:10
各市、县(市、区)残联:
现将《广西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6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广西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关于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设施,是由中央、自治区等各级政府使用各类专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各级残联负责或指导组织实施的康复、托养、综合服务等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运营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基本、公益为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元投入、提高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营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各级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残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全区各级残联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申报、审核、下达以及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运营,充分发挥效益。
(一)自治区残联计财基金部负责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室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申报指导及复核、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实施项目建设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负责对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指导,包括督促设施投入运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二)自治区残联康复部负责对残疾人康复设施项目储备、计划申报指导及审核,负责对已建成的残疾人康复设施运营指导,包括督促设施投入运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三)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对残疾人托养设施、盲人按摩服务设施项目储备、计划申报指导及审核,负责对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设施运营指导,包括督促设施投入运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残联负责组织本市项目投资计划储备、申报、项目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县(市、区)残联项目储备、申报和项目初审,指导、督查全市项目建设运营,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任务,开展建设运营管理绩效评估。
第七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本级项目储备、申报、建设和设施运营管理,承担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督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任务,开展建设运营管理绩效评估自评。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申报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规划本地区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储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必须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方向及相关要求,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残联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财政投资评审)等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规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填报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地址、建设年限、项目业主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当地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情况;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构成方式、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基本流程。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应当将申报材料报到设区市残联审核后,按项目类型提交到自治区残联相关对应的业务部室审核,经自治区残联计财基金部复核和汇总,报自治区残联党组研究通过后,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向国家发改委、中国残联报送项目建议方案。申请地方资金投资的项目按各级政府要求报审。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项目规模、资金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原则上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根据中央、自治区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安排和下达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相关文件执行,并以当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补助资金文件为准。地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县统筹自有财力、其他专项补助等渠道解决,补助标准由地方确定。
第十六条 安排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符合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推进积极性高的且已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者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由于项目变更、终止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按照资金拨付渠道和有关规定报批。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建设程序相关规定等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建设工作台帐,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以下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标准和规范有更新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一)残疾人康复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有关要求执行。
(二)残疾人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0〕135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保项目按规定开工建设,按时完成规定建设进度,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在自治区下达资金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认定标准为:
拟建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报告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口径一致。
(一)各级残联应当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在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资金实际到位、投资完成进度、工程形象进度等。
(二)各级残联应当于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向自治区残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投资项目半年建设进度表。
(三)各级残联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上报送残疾人服务设施台账及年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步规划,积极探索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的有效方式,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施运行,可采用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公公合营、混合经营等方式,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一)公建公营:由各级残联主导,残联自主管理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模式。
(二)公建民营:残联通过法定程序将服务设施委托给具有可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专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各级残联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和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合理确定运营主体。
(三)公公合营:各级残联与政府所属部门公益性医疗机构、托养等机构开展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管理运营。
(四)混合经营:各级残联主管,引进有资质的政府所属部门服务机构或企业、社会组织运营共同参与经营服务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联应集合当地残疾人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和各级财力,科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中心服务功能应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结合实际,对各类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开展视力、听力语言、 肢体、 智力、 精神(孤独症) 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为残疾人提供体验、适配、定改制、综合评估、使用指导和训练等服务;培训残疾人及亲友,指导残疾人进行社区和家庭康复,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开展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培训康复服务专业管理和服务人才等。
(二)残疾人托养中心应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结合实际,以适合、可持续的形式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型托养服务,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培训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管理和服务人才。
(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设定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指导及训练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辅具供应及适配服务、法律服务、信访工作、专门协会活动以及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残联严禁改变残疾人服务设施用途,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服务无关的办公场所或经营活动,严禁超出服务保障范围经营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服务设施设备、器材器具等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成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争取把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出台相应运营政策,争取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等。
第三十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推动政府将残保金列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运营保障范围,按比例将残保金列入预算支持康复和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系。
第三十一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优化配置的原则,支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服务市场化,坚持购买服务市场化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联积极向政府争取成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设立残联系统管理运营的政府一类或二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争取管理等人员编制,并采取设立公益岗位,通过社会招聘等方式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流动、考评和职称晋升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残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残联报送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情况。自治区残联必要时将组织开展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自治区残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或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造成设施设备长期闲置和浪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挪用与残疾人服务无关的办公场地或经营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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