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汤老街高速交警六大队房屋租赁招标公告

半汤老街高速交警六大队房屋租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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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汤老街高速交警六大队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半汤老街高速交警六大队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4AKKCJ*****

委托方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东鑫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12月17日9:00始至2025年1月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7日9:00始至2025年1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半汤老街高速交警六大队房屋

第6层

混合

约1400

6

20.16

2

1.标的坐落位置:安巢经开区半汤街道冷泉路2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按现状交付。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旅馆、民宿。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次装修后必须要符合消防验收条件,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前三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与第四年租金保持一致,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户名: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账号:130*****38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靳工;联系电话:153*****49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在 。

2.甲方同意将开发区 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3.甲方提供房屋基本用电负荷和用水等配置,工业厂房不得报装使用天然气。乙方经现场踏勘,认可房屋现状可保证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甲方负责协调供水、供电部门为乙方提供分割开具的用水、用电增值税发票。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产业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环保要求。

3.租赁期间,甲方若出卖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按此期限交还房屋的,甲方不收取乙方租赁期外房屋占有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至30日内交还房屋的,乙方按照当期日租金标准,承担租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若乙方于租赁期满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当期日租金双倍标准,承担租赁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用使用费,且甲方有权利强制清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金、物业费及履约保证金

1.租赁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大写),¥: 元/平方米/月(小写);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递增情况: 。

2.租金支付方式:每 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支付周期最后10日前向甲方预缴下周期租金。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的房屋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含税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叁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付。甲方收到租金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方应按照租金支付时间同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服务机构(如有)支付同期物业费,物业费起算时间以物业服务机构正式入场据实结算,收费标准以甲方统一的物业费标准结算。

5.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房屋租赁期间租金变动情况为:甲方根据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调整,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调整相关工作。

6.乙方缴纳给甲方的租金等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足额收据或发票于乙方。

四、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电话及其他网络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水电等没有独立开户的租赁物业由甲方代收相关费用,乙方交纳甲方代收水电费的时间以甲方交费通知单所列时间为准。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房屋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和维护费等。甲方向没有独立开户水电等的租赁物业出具收款收据。

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逾期甲方有义务协助相关单位向乙方收取本金及滞纳金,并及时交付给相关单位。

五、租赁期间的房屋装饰、修缮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2.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使用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对乙方装修装饰的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乙方均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就此作任何补偿。

3.租赁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处于质保期内的由甲方负责维修,质保期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公共设施部分甲方统一维护。

4.租赁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六、特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外转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同时合同期间租金立即调整为应约定租金的双倍执行,乙方应立即补缴合同签订日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并按此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房屋返还前期间的占用使用费。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房租,则视同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如合同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房屋清扫干净,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交还给甲方。搬迁后3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7.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甲方依据以上约定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房屋,没收履约保证金、剩余租金(如有)不予退还,并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换锁等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快搬迁,若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甲方确需收回房屋,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用水、用电、消防、生产、员工生活等涉及所有方面的安全,因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租赁期间,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所有装修本着“安全第一、不损结构”的情况下对室内进行局部调整,简装后的所有图纸均须报备至甲方处。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任何情形发生,乙方所有装修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可以随时处置,与乙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退房,除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当期月租金标准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若乙方按期搬出的,甲方在乙方按期搬出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欠缴租金、违约金、水电费、赔偿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在10日之内补缴。

5.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物业费(如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收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支付或经甲方多次催收未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甲方未保障乙方优先购买权等情形除外。

九、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国家政策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十、其他约定事项及通知

1.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恪守国家、省、市、县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期交付各项费用。

2.乙方因自身项目终止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甲方为乙方项目装修改造投入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交付房屋的同时,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房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县)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依法执行。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工作。

4.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所租房屋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空中绿地等节能环保设施以及塔顶基站等公共设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妥善维护,服从开发区统一管理。

5.租赁期间,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7.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或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在发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乙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高速交警 租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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