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黎城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黎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原则
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
第五条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科学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针对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道路拆迁等新形势的要求,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合理数量与间距标准; 针对个别片区布局过于密集的情况,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新的自由批发交易市场,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要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销售需求相适应,保持零售点数量合理稳定。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同一片区范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从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要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根据黎城县城镇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数量、经济消费水平及辖区内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等因素,以满足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将辖区按地域大小依次划分为城镇、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以及小区等为最小单元,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总量控制”的方法,设定合理布局标准。对于城镇、乡镇所在地的街、道、路划分为a区、b区、c区(即主要街道、一般街道、次要街道)具体见附表,街、道、路,采用“距离控制”的布局规划,对于行政村(含自然村)以及封闭式区域等采用“总量控制+距离控制”的布局规划;
(二)a区(主要街道)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b区(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c区(次要街道)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路、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
(四)根据村委统计人口在2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人口200人的,每超2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总量控制在3个零售点以内,但人口不达5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不设零售点;
(五)对于汽车站、火车站、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候车厅、军队营区、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封闭独立的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
(六)工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内1000人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不足1000人且无零售点,可设1个零售点;
(七)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便民市场等场所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不超3个,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八)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不含贯穿于行政村、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在保护现有零售户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 特殊情形
主营业务为通讯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远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6.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证、一级至三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因道路扩建整修、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 50%;
3.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三级至四级残疾证、四级至十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一地址(门牌号)只能申请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年3月)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黎城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黎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黎城县城镇街道、乡镇街道零售店设置标准
区域 编号 | 街道名称 | 间隔距离 | 备注 |
a区 (主要街道) | 鼓楼街、河下西街、河下东街、城北街、城西路、教育东街、教育西街、桥南路、桥北路、广邯街、广北路、古城大街、状元街 | 30米 | |
b区 (一般街道) | 西井镇西井村、黄崖洞镇东崖底村、东阳关镇东阳关村、洪井镇洪井村、上遥镇上遥村、西仵镇西仵村、程家山镇程家山村 | 40米 | |
c区 (次要街道) | 城东路、广通路、兴华街、大南街、小南街、衙前街、三义街、正街、新街、靳家街、龙凤路 | 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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