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活动项目基本情况 | |
名称 | 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 (村集体经济) |
项目代码 | |
项目法人 (单位) | 灵山县委组织部 |
活动地址 | 灵山县石塘镇苏村 |
活动内容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山县石塘镇苏村,项目中心点坐标为:E109.******,N22.******;是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建设产卵池、环道池、中转池、蓄水池、过滤池、管理用房装修及道路硬化等建设内容。工程占用河道面积为整个项目厂区,占用面积为2575㎡。其中建设产卵池2个、环道孵化场8个、过滤池1个54㎡,蓄水池1个97㎡、鱼花池1个72㎡、挡土墙78.5m,保温大棚810.5㎡。 项目所在河流为北部湾水系大炉河,属于乡村河道,并无防洪治理规划,采用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本项目无施工导流,项目建设地址为租用政府(苏村旧水厂)建设用地,工程周边主要道路可直达施工工地,无需新建对外交通道路。项目施工工艺重点涉及产卵池、管理用房等方面,施工时主要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临近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危险建筑、实际地质情况和地勘报告的差别等调查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不影响现场的施工。做好现场场地规划平整工作,保证材料设备的顺利进场、有序堆放。工程临时占地范围主要为临时堆土区、综合仓库、施工临时道路。 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按原状恢复。施工结束后选用合适物种对工程临时占地区和植被扰动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表层熟化土异地保存,用于工程完工后的耕地复垦或植被恢复。 施工临时占地期自施工日期开始至工程结束。 |
许可核定意见
一、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详见广西振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防洪评价报告》。
二、活动区域控制点坐标
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
中心坐标为东经109.******°,北纬22.******°。
三、防洪要求
本工程施工工程建设防洪要求按广西振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已通过评审的《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执行。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防治与补救措施按广西振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已通过评审的《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度汛预案的要求落实并执行相关措施。
(二)及时清理施工废物。
(三)严格按照已报批的建设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接受水利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五)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交付使用。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至工程结束。
附件: 1.《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
2.《2023年石塘镇苏村村淡水鱼苗孵化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安全生产方案》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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