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康尔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孟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74*****X4

住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27号2号楼1单元20层1205室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参加了“大通县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双认证’项目”(项目编号:青海佳荣竞磋(货物)2024-056),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数据与生产厂家《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625元(******×5‰=262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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