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大li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招标公告
华师大li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招标公告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报名参加。
1. 建设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2.工程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
3.招标范围: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及要求和相关图纸)。
4.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审;
4.2投标人同时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局发放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和等级不低于(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四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放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3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在沪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上海备案。
4.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发售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携带投标资格要求所述有关证明文件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5.1携带资料: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需盖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时间: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30-16:30时。
5.3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
6.现场踏勘:
踏勘时间:2016年12月5日上午10:00时
踏勘地址:闵行区东川路500号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现场。投标人自行前往。
联系人:寿老师 ;联系电话:********
7.标前答疑会
7.1提问截止期:2016年12月5日16:00时(北京时间)以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盖章后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Fax:*********8016),并电话(*********8009)确认。
7.2答疑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答疑会,若不召开答疑会,招标代理单位与招标人沟通后将于2016年12月6日16:00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各投标人回复补充招标文件(如有)。
8.回标与开标: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12月22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会议室,并当场开标。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建青 联系电话:*********8009
传真:*********8016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 说 明 与 要 求 |
1 | 招标人 |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
2 | 工程名称 |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 |
3 | 招标范围 | 1、办理本项目供电配套审批手续; 2、图纸范围内高低压变配电柜(含柜体支架)及相关配套的供货及安装; 3、负责整体协调供电工程的调试及验收,并取得配套合格证明; 4、负责项目整体验收和供电通电工作; 5、负责移交建设单位后向使用方培训工作。 |
4 | 质量等级 |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内容不得影响总包单位市优质结构的评定,由于分包单位原因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不低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扣罚。 |
5 | 工期要求 | 施工工期:不大于60日历天,2017 年9月交付使用(依据总包总体进度和定额工期测定,具体工期由投标人自报)。需投标人承诺保证于2017年8月份前完成项目正式送电,若未能按期送电,按合同结算价20%处罚,投标人需予以承诺。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5月(实际以总承包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核的书面指令为准。),工期延误的处罚:每延误工期一天,按不少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需参照总包进度计划穿插施工。 |
6 | 投标人资质等级 |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审;2)投标人同时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局发放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和等级不低于(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四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放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在沪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上海备案;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7 | 项目经理资格 | 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该项目经理以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mis.ciac.sh.cn)上查询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等相应证明材料。 |
8 | 领取招标文件 | 时间: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日9:30-11:30时,13:30-16:30时。 地点: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 联系人:徐建青 电话:*********8009 |
9 | 踏勘现场 | 踏勘时间:2016年12月5日上午10:00时; 踏勘地址:闵行区东川路500号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现场。投标人自行前往。 联系人:寿老师 ;联系电话:******** |
10 | 传真澄清书面材料 | 2016年12月5日16:00时(北京时间)以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盖章后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Fax:*********8016),并电话(*********8009)确认。若无疑问,将无疑问确认函(加盖公章)原件在开标时一并带至开标处。 |
11 | 答疑会 | 如需,另行通知 |
12 | 领取补充招标文件 | 回复疑问时间:2016年12月6日16:00前传至各投标人。 暂以书面、传真或者邮件答复为主,如需召开标前答疑会将另行通知。 |
13 | 回标 |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2日下午13:30时 地点: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 |
14 | 开标 | 开标时间:2016年12月22日下午13:30时 地点: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 |
1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120日历天内有效 |
16 | 标书费 | 1000元/本,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支付,售后不退。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书面投标文件壹份 “正本”和肆份“副本”。商务标还须提供兴安得力软件电子文件(.bs3和.eb3)壹份。 |
18 | 特别说明 | 本项目计划2017年9月份投入使用,需投标人承诺保证于2017年8月份前完成项目正式送电,若未能按期送电,按合同结算价20%处罚,投标人需予以承诺。 |
19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9.26万元,投标人经核准的投标报价(指纠正了计算错误、考虑了报价缺漏项及折扣或涨价申明后的投标总价,简称核准价格)超过投标控制价的,将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
一、总 则
1. 招标说明
1.1工程概况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坐落于闵行区紫竹园区,包括东西两个区(虹梅路为界)。西校区为剑川路以南、东川路以北、虹梅路以西、莲花路以东,可建设用地面积约 87.4 公顷,主要为教学用房兼有部分学生宿舍;东校区占地约 12 公顷,主要为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及配套设施。校园中部核心区域已建设完毕,现存发展备用地主要位于学校南北两侧。
本项目用地面积 88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234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780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5600 平方米(地上五层、地下一层)。主要为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极化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及中美新能源与环境联合研究院等科研用房。
1.2招标依据
本招标文件是找别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的依据,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本招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3.招标范围
具体招标范围详见前附表条款3。
4.承包方式
4.1本次招标的承包方式为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实行清单范围内包材料、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测试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风险等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需负责图纸送审及送电协调工作。最终工作内容以供电部门审核内容为准,建设单位有权调整、取消或增加工程范围。中标人施工时需避免对其他管线单位的成品的破坏,若造成损坏将由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4.2本工程的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凡需分包的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认可,并办理认可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
5.技术要求
本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上海市有关工程质量规定进行监督和验收。建设单位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5.1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内容不得影响总包单位市优质结构的评定,由于分包单位原因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不低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扣罚。详见前附表条款4(投标人需对此明确承诺)。
5.2本工程保修期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保修期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中标人应保证在收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及时到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并做好维修工作。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其所发生费用在工程尾款内扣除。
5.3 工程竣工验收前,中标人必须提供三套符合归档规定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5.4.本工程技术要求具体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及要求和相关图纸,且必须满足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范要求。
6.工期要求及奖罚办法
6.1工期要求:按自报工期(不大于60日历天内竣工)。竣工的具体标准为: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施工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交招标人。
6.2本工程正式开工日期应以总承包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核的书面指令为准。
6.3本工程的工期由各投标人根据各自优势自行测算,并作投标竞争条件进行考虑,一旦中标该投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6.4工期延误的处罚:每延误工期一天,按不少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
6.5工期进度计划,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投标人按照该总进度计划编制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搭接穿插施工。
6.6以下因素不作为工期调整的理由:①对施工内容和范围不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②招标文件清单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的差异。③招标文件清单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与设计施工图纸的差异。
7.施工现场条件
7.1工作内容及范围:详见所附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7.2与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的工作界面划分:详见所附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7.3投标人须列明需招标人配合的内容,若未列明的今后不再增加费用。
7.4投标人在招标中应考虑到招标人无法提供配合的要求所导致的费用。
7.5投标人在投标中应保证预埋件对土建的要求等涉及土建尺寸的数据正确。
8.安全文明措施要求
8.1中标人应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和安全,并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中标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和整改,并接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违反环保市容规定而引起的纠纷及罚款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解决。
9.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要求
9.1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所用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9.1.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但招标人保留对部分材料、设备进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权利。
9.2中标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并按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抽验。招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9.3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按清单所列技术参数,按需提供所有材料样板及资料供招标人审核,得到确认后封样,相关工作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9.4中标人负责设备箱体、机柜等的规格尺寸核实,确保与现场放置条件相符,由此失误产生的费用增加及给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9.5材料、设备等检测的单位由中标人确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 合同签订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的百分比。
10.1合同由中标人与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材料、设备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无需中标人考虑。
10.2预付款、进度款支付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10.3招标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分包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内的质量标准后,在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工程竣工资料按归档要求全部移交招标人后14天内,工程款支付到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留结算审定总价的5%作为工程的保修款。
10.4招标人完成最终支付的期限: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无息)付清(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补充资料。
11.1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3第三章 评标办法
11.4第四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11.5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第六章 合同格式及其附件
11.7第七章 图纸
11.8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报价说明
12.计价方式
12.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13.报价依据
13.1本招标文件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文件、所附相关图纸(电子版)。
13.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8)、《2000上海市预算定额》及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13.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进行编制。
13.4投标报价需含所有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监、验收、安全运营许可等。
14.报价相关要求和说明:
14.1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均为暂定数量,各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复核、结合本单位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并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填写综合单价。
14.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投标综合单价和总价,并说明所提供货物的品牌、原产地等。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4.3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组成。其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总费用、规费、税金等组成。
14.4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合同所明确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14.5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工程现场的一切情况,凡影响投标报价的费用,应在措施费内单独列明。一旦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的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费用及工期补偿。
14.6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根据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沪建市管(2006)9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再结合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作内容范围及工作界面(所附合同附件一)投报施工措施费,须单独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项目内容还应包含以下内容:为保证本工程质量和进度所采取的措施、临时设施、前期预埋预留的协调、建筑垃圾的场内清运、办理有关部门报验、审批和验收的工作、各种相关测试检验(包括建设单位要求的)、联动调试和试运行、成品的保护维护、竣工图纸及资料的编制、对建设单位员工进行的培训及免费售后服务成本、提供全套操作及维修保养手册,及其他投标人认为必须设置的措施费用项目。措施费用闭口包干,未列明的项目费用无论实际是否发生都视作对招标人的优惠,结算时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及设计变更等原因调整。
14.7投标报价所有材料、设备必须为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及规范要求,有入沪许可证及备案证。投标人需注明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并保证满足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材料、设备的品牌和技术参数。若有违反,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替换和被替换的材料、设备价款。
14.8本次招标的投标,暂按本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招标人不会因此而免除中标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其工程内容必须按设计要求完成、价款将不予支付,中标后,中标人由于考虑不周、漏报、少报而要求追加投标将不会被招标人所接受;
14.9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提供单价的材料、设备等价格应严格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品牌和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报价。若擅自修改,则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研究并处理。
14.10凡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设备暂定市场价的,请投标人按该暂定市场价计入投标文件予以报价。竣工结算时,如是甲供材料、设备按暂定价扣回;除甲供以外且暂定市场价的材料、设备或因设计变更等因素需使用投标清单中没有报价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定货前应经过招标人在品牌、规格、颜色、质量等级、价格等方面的书面审批后方可定货购买,竣工结算时按招标人的审批价格结算。同时招标人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和供应商进行指定的权利。若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订货购买施工,竣工决算时将以低于市场价、不利于中标人的定价原则进行,并赔偿由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14.11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应参照施工图纸一起看,若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与施工图有明显差异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答疑阶段书面提出,若不提出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将以不利于中标人的原则处理。
14.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作否决投标处理,详细如下:
14.12.1投标报价超过前附表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14.12.2人工工日单价(含计日工)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7年 月信息价(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本工程工种报价低于 元/工日的,高于 元/工日的。
14.12.3综合费用(指管理费+利润)计费基数:安装工程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费 率:安装工程综合费用参考率31%-41%;
14.12.4依据沪建交(2006)445号文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下限为1%的90%(即0.9%),上限为1.15%。
14.12.5社会保障费报价警示费率为12%,投标费率不得低于警示费率。
社会保障费上限:安装工程 29.14%。
本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市管[2015]54号”。
14.12.6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和投标人自身经济实力进行优惠后投标,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投标表的综合单价栏中。《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的分项金额必须与《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相应金额保持对应关系。以上如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14.12.7投标人应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本中,按照招标人要求附上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如没有附以上项目单价分析的,则按无效标处理。电子文本投标与书面文本必须一致,不一致以书面文本为准。
14.12.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4.12.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4.12.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投标人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或者投标人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6)投标人对合同条款出现重要保留。
(7)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欺诈行为;
(8)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规格及要求;
(9)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0)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4.13投标报价的修正
14.13.1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对其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原则为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报价的补正、量化标准应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得有实质性的改变和调整。
14.13.2评标综合单价及总报价修正的原则如下:
14.13.2.1综合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此项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
14.13.2.2上述修正总报价作为评标打分的依据,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后,中标价应按原投标价计;
14.13.2.3投标报价的优惠:投标人对报价作出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电子文件。
15.1.1商务分册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A、附录B;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报价总说明;
(6)货物配置品牌选择表;
(7)质保期后三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及其不变单价等;
(8)投标总价和各报价汇总表及明细表。
15.1.2技术分册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总的施工部署及主要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重难点情况及施工方法及技术、施工程序说明和附图等);
(2) 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成品保护等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3)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经历(项目经理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4)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说明、生产产地(厂家)说明、产品的制造许可证、产品技术指标、性能检测报告、检验记录;
(5)投标人基本情况及类似工程业绩:近三年(指2013年7月开工至今)来企业参建的类似工程,需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
(6)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单位配合设想 ;
(7))对使用方培训建议书
(8)回访保修服务措施;
l 货物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保修时间、保修技术力量、保修响应时间)
l 承诺二年质保期内按原配置元器件规格品牌提供免费维修、更换。
(9)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提高其投标竞争力的其他书面承诺或文件。
15.1.3电子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商务标应包含商务报价的.eb3和.bs3文件。15.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格式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未作格式规定的文件,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16.投标文件的份数
16.1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伍份,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并在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装订。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之间存有不一致之处,将以正本为准。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电子文件分别用单独的信封(或口袋)密封包装,且在信封(或口袋)外面应清楚地标明“商务分册”或“技术分册”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印章,电子文件信封装在商务分册内。
17.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开标、评标
18.开标
18.1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日期和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
18.2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8.3开标程序:
18.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8.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8.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和记录投标人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8.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9.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不予受理:
19.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9.1.1逾期送达的或者送达非指定地点的;
19.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评标
20.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0.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1.2开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0.2商务标评审的内容
20.2.1剔除否决投标及无效标:
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相关条款剔除否决投标及无效标。
20.2.2合理低价鉴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评标委员会拒绝其投标书。
20.2.3确定有效标:通过20.2.1和20.2.2条款的评审,确定有效标。
20.2.4确定评标价(经修正的投标报价):根据有效标的投标报价和14.13投标报价的修正条款拟定评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的修正和说明、及修正后的评标价。
七、其他
22.总包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
22.1工程管理通则
1)专业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专业单位非法转包或肢解承包工程造成的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2)专业单位进场后必须设常驻现场施工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离开现场。负责人须有职有权并直接指挥领导现场施工(如有要事需离现场应向总包项目部请假,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3)专业单位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力量,设专职施工、安全、质量及后勤保障等人员,相关岗位必须具有上岗证书。各个岗位严禁兼职,如总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其安排的管理人员不称职时有权提出更换并在隔日出场,专业单位如果不服从安排继续留用或留场,总包按照每天1000元/人累计罚款。
4)专业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管理方案,总进度和工期节点计划。有针对性的编制方案的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应的保证措施。现场无相关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不得进行施工。
5)专业分包应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并根据总包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周密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派专人负责。
6)总包一般在施工区内提供专业单位现有施工设施,不负责其他因专业单位需要而额外增加的设施。
7)专业单位职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赌博、打架等违纪行为,如发生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专业单位承担,总包根据违纪事件性质按照1000至3000元罚款每次。
8)专业单位在本工程中的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后果自负。
9)专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总包项目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安排,有关工程事宜的双方之间往来均以书面纪要为准。
10)在安全允许前提下专业单位应保证连续施工,包括节假日和夜间施工。同时须遵守国家劳动法,现场施工总人数应能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并及时调整工种中技工与普工比例满足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
11)当专业单位向总包领取材料时其产生费用由专业单位负责支出。专业单位施工中所需的劳防用品及防暑降温、保暖抗寒、雨具均由其自行解决。
12)所有进入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办好规范用工的所有手续(专业单位进场前必须先报花名册,所有务工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并及时办理好寄住证、健康证,建设工人上岗资格证书、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人员进出如有变动必须于当日申报总包项目部,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专业单位负责。
13)专业单位进场后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专业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专业单位承担。
14)专业单位应对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专业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专业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5)根据总包单位管理要求所有专业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及安全帽)以便于统一管理。
16)施工人员进场后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培训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专业单位在本工程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该证书必须经项目安全员验收合格)。
17)专业单位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府有关规定,现场严禁非法使用身份不明人员,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质量等事故和非法用工罚款由专业单位自理,总包概不负责。
18)专业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备若干安全员(有证)负责监督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中的各项内容,并接受总包安全部门的领导、监督。如专业单位未配置或无能力配置安全员,则由总包指定派出,费用由专业单位承担。
19)所有专业单位施工人员应无条件的接受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安全、质量上的监督、指导、检查及整改要求,如若发生不服从指令或整改不力时按照每次1000元处罚。
20)专业单位必须参加总包组织安排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果无任何原因无故不参加总包安排的检查活动,按照每次2000元罚款。
21)专业单位对进场前必须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得由于资金原因导致施工人员、供应厂商等到现场及建设单位等部门闹事。
22)专业单位进场后必须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如若拖欠,总包有权先行垫付,再从专业单位的合同款中扣除。
23)本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编制、备案登记等由中标人按照档案馆要求进行编制,提供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一式叁份及相关电子光盘,一并提供给总承包单位进行汇总整理。
22.2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要求
22.2.1质量验收要求:
除满足国家及上海市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要求。
22.2.2技术要求:
1)专业单位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总包的要求组织施工。
2)专业单位必须承诺认真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标准、现行国家、上海市有关规范规定施工,进场相关材料及时申报并检测。
3)各个专业单位进场后要求在一周内完成专业工程的施工方案并上报总包,由总包方审核通过后再递交各个参建单位。如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核严禁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进场后配备必要的施工机具与计量检测器具,现场使用的各类机械必须符合上海市规范规定,并由总包组织各方单位进行验收方可使用。
22.2.3质量要求:
1)质量等级:专业单位承包范围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达到评定规定要求,如因专业单位原因导致总包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其承担。
2)质量检查与验收专业单位须承诺随时接受政府、建设单位、总包及监理的质量检查,每道工序完成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规范验收,专业单位须在24小时内明确验收是否通过,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专业单位必须保证及时消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质量返工及处罚:专业单位完成后产品的外型尺寸、标高应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因专业单位原因造成偏差进行返修或由下道工序增加费用来弥补或更正已完产品时,专业单位必须自行及时的修整。如若完成质量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总包有权上报建设单位要求其他专业单位进行整改,发生费用全部从专业单位处扣除,此等保修责任应延续到后道相关工序完成无误为止。
4)因专业单位原因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质量等级,除专业单位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总包方有权从专业单位应收款项中扣除10%工程款总额。
5)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专业单位须无条件的及时整改。造成工期、材料及总包方信誉损失时专业单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总包方有权按照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给各个相关单位;其中赔偿总包方损失按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赔偿其他专业单位按照其合同规定。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提交的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经提出整改指令后专业单位如在1天内不安排充足的专业施工人员及时整改,总包方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另行指派施工力量辅助,相应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专业单位负责。
22.3工程进度管理要求
1)专业单位进场后及时与总包方进行沟通,彻底了解总包方目前的现场施工进度及后期安排,根据总包进度进场一周内上报承包范围的工程进度,每周一下午前上报周进度计划,每月20日上报月度计划。未及时上报导致总包方的进度计划未对应编入,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2)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对各个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考核,如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相关各个进度延缓,总承包单位将按照延迟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现由于专业单位在劳动力组织、安排方面措施不当导致影响各方实际进度,经总承包单位提出后无任何改进措施,总承包单位将按照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弥补总承包单位损失,其他各方补偿按照其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3)由于专业单位劳动力不足或人员技术素质等原因不能与工程进度适应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上报建设单位提出消减分包范围或中止合同,同时对分包单位上报的月度工程款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专业单位负担。
4)专业单位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中必须充足考虑相关工序搭接及质量验收时间,另外还需保证相关部门对本工程检查及其他单位的验收时必要的暂停或暂缓施工工期。期间专业单位不得推诿因此类暂停施工导致其工期拖延。
23. 分包工程的管理
为了贯彻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建设(2002)17号)文件精神,根据闵行区建设局《关于实行闵行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23.1合同由中标人与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材料、设备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无需中标人考虑。
23.2专业配套与总承包施工界面规定:详见所附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23.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待双方订立分包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持分包合同备案。
24.竣工结算的依据
24.1 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招标文件所列各点内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2)经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
(4)合乎手续的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询价批价单;
(5)双方其它约定的经济支出;
(6)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
25.竣工结算的原则
25.1具体结算原则详见所附分包合同相关条款。
26. 工程变更
26.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招标人应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
26.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签证等,必须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中标单位共同签署,否则,视为无效文书。
26.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费用的增减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签证手续,并结合中标人自报的相关费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处理的依据。
26.4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及造价的影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27.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奖罚
27.1中标人对其分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本工程质量招标人要求达到前附表条款4。
27.2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标。
27.3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7.4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最新、最严格的质量验收规范。
27.5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执行建设部(2000)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27.6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价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检验合格率100%,如获其他奖项招标人不再支付费用。如因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问题,经监理或招标人提出整改而中标人仍未及时进行,由监理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的,除整改费用中标人自理外,罚则投标人自报。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中标人需承担招标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7.7招标人有权在监理或招标人代表提出整改或招标人要求优先执行的工程指令七日内中标人未能及时进行时,另聘他人施工,相关费用按双倍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8. 工程保修
28.1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第80号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28.2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24个月保修期满之日为止。
28.3保修内容范围及经济支出责任应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
28.4分包人在向招标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9.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9.1应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29.2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
29.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并保证获得招标人及招标人聘用的顾问、监理的认可,其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措施费内,不许依此要求增加费用。
29.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上海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施工管理水平,施工中应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一旦发生类似事故,中标人除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罚款外,招标人还将对中标人追加处罚。
29.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除必须达到上述各条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沪建交[2006]445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要求。
29.6本项目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一旦由于中标人未按安全、文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工期延迟罚则投标人自报。
29.7本项目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为其服务于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及工人等办理各类保险,并承担其在本项目中发生的各类事故赔付。
29.8中标人应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清洁和安全,并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中标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和整改,并接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对违反环保市容规定而引起的纠纷及罚款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解决。
29.9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招标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环境管理法规。牵涉到需要停电操作,必须经与校方协调同意后方可停电施工。
30. 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工作制度
30.1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的专业必须与投标报名的项目一致。投标文件中须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并按附件“投标人委派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基本情况表”的要求填写清楚。
30.2投标人在正式招投标中标后,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经理登记手续。
30.3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90%。若未达到,按照1000元每天处罚;若未经招标人同意调整及撤离项目经理,将按照合同额1%罚款。
30.4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意向书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者,施工企业须推选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人选,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
30.5如招标人和监理公司认为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管理工作,招标人有权会同监理公司要求中标人更换相应岗位人员。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有关内容作出承诺。
31. 投标注意事项
31.1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书,不得擅自更改文件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解、漏阅而引起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费用计算有误等,形成投标内容的差异,均属投标失误,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1.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建意向。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竞争能力合理进行竞争报价。
31.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评议委员会在评议阶段,在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和对招标人和评委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参加评议的资格。
31.4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不得提出退标要求。
31.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者,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给与赔偿。
31.6在中标人进场后,如实际项目经理不是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中标人的承包资格,另行选择中标人承包本工程,所发生的损失由原中标人承担。
31.7对本工程的招标结果,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
31.8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担该项费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工程招标文件关于评标的准则予以确定。本办法是招标人确定工程中标人的依据。
一、评标原则:
1. 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法”。分别对技术标与商务标进行评分。
2.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3. 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评委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最终得分 = 技术标得分 + 商务标得分
5. 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记名打分,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如出现最高得分分数并列的情况,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得票多者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评标细则:
(一)、初步评审(即否决投标判别)
通过否决投标无效标条款(14.12)及合理低价条款(20.2.2)的鉴定评审 ,确定有效投标人。
(二)、商务标的评定(总分60分)
确定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由招标工作小组对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初步分析统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经济专家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参考初步分析统计报告和澄清、说明和补正结果后进行详细评审,确认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并形成书面的商务标评审报告。在商务标评审过程中有异议时,可由评委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最后经全体专家签名确认。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评审后,作为评标价参加评标。
1、甄别异常报价
对商务评分价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商务标只给常数分40,不再进行基准价的加减评分。
(1)、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5%者(含5%),n%=〔(最高报价-次高报价)/次高报价〕*100%;
(2)、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5%者(含5%),m%=〔(次低报价-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
2、计算合理基准价
在甄别后,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然后用算术平均法求出本工程合理基准价。如果甄别后商务评分价小于等于5家(含5家),则不再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全部参与算术平均。
3、计算得分(工程造价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合理基准价确定后,该基准价得基准分为55分,按线性插入法计算商务标得分:
(1)、商务评分价每高出基准价2%,得分在基准分基础上减0.5分,最少减至50分;
(2)、商务评分价每低于基准价2%,得分在基准分基础上加0.5分,最多加至60分。
(三)、技术标评标打分办法(40分)
1、评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书中的技术标内容进行打分(技术标最小打分单位为0.1分),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技术标具体分值计算如下(分值范围18-40分):
(1) 总的施工部署及主要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重难点情况及施工方法及技术、施工程序说明和附图等); 分值4-8
(2) 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成品保护等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分值4-8
(3)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经历(项目经理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值2-4
(4)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说明、生产产地(厂家)说明、产品的制造许可证、产品技术指标、性能检测报告、检验记录; 分值3-6
(5)投标人基本情况及类似工程业绩:近三年(指2013年7月开工至今)来企业参建的类似工程,需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 分值1-5
(6)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单位配合设想 ; 分值2-4
(7))对使用方培训建议书; 分值1-2
(8)回访保修服务措施(包括考虑质保期后备品备件提供单价情况); 分值1-2
(9)其他 分值 0-1
备注:针对投标人基本情况及类似工程业绩(1-5分)分值进行说明如下:
1)投标人基本情况1分;
2)近三年(2013年7月1日开工至今)企业有三个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复印件每个得1分,满分3分。
3)项目经理近三年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项目施工经验的业绩得1分,少于1个不得分。(注:公司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得重复,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且合同上需体现项目经理负责人姓名)。
第四章、技术规格及要求
本章内容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及现行政策法规规范验收要求。
1、开关柜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项目 | 单位 | 数据 | |
额定电压 | KV | 12 | |
额定绝缘水平 | 1min工频耐压(相间、对地/断口) | KV | 42/48 |
雷击冲击耐压(相间、对地/断口) | KV | 75/85 | |
额定频率 | Hz | 50 | |
额定电流 | A | 630~3150 | |
主母线额定电流 | A | 1250、1600、2000、2500、3150 | |
分支母线额定电流 | A | 630、1250、1600、2000、2500、3150 |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4s) | KA | 16、20、25、31.5、40、50 | |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 KA | 40、50、63、80、100、125 | |
防护等级 | 外壳IP4X,断路器室门打开为IP2X | ||
外型尺寸(宽*深*高) | mm | 800(1000)*1300(1500)*2200※※※ | |
重量 | Kg | 800~1200 |
※:分支母线额定电流在风冷时可达3150A
※※:电流互感器的断路容量应单独考虑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为31.5KA及以下,分支母线额定电流为1250A及以下柜宽800mm;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为40KA及以上,分支母线额定电流为1250A,以上柜宽1000mm,柜深由用户选择。
2、 VD4、VS1真空断路器技术数据见表2 表2
项目 | 单位 | 数据 | ||
额定电压 | KV | VD4 | VS1 | |
12 | ||||
额定绝缘水平 | 1min工频耐压 | KV | 42 | |
雷击冲击耐压 | KV | 75 | ||
额定频率 | Hz | 60 | ||
额定电流 | A | 630、1250、1600、2500、3150 | ||
额定对称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 | KA | 16、20、25、31.5、40、50 | 20、25、31.5、40 | |
非对称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 | KA | 17.4、21.8、27.3、34.3、43.6、55.8 | 21.8、27.4、34.3、43.6 | |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峰值) | KA | 40、50、63、80、100、125 | 50、63、80、100 |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4s) | KA | 16、20、25、31.5、40、50 | 20、25、31.5、40 | |
瞬态恢复电压上升值 | KA/ms | 0.345 0.415 | ||
瞬态恢复电压峰值 | KV | 20.6 30 | ||
额定操作顺序 | 分0.3s-合分-180s-合分 | |||
机械操作寿命 | 次 | 30000 | 20000 | |
合闸时间 | ms | ≤70 | ≤100 | |
分闸时间 | ms | ≤45 | ≤50 | |
燃弧时间 | ms | ≤15 | ≤15 | |
开断时间 | ms | <60 | ≤65 | |
合闸线圈功率 | VA | 245 | 368 | |
分闸线圈功率 | VA | 245 | 368 | |
控制电压 | V | 交直流110 交直流220 |
当断路器用于控制3.6~12KV电动机时,若起动电流小于600A,必须加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其具体要求用户应与制造厂协商;当断路器用于开断电容器组时,电容器组的额定电流不大于断路器额定电流的80%。
※:额定电流达3150A时需配备风冷装置。
3、 ZN73-12(VH1)真空断路器主要技术参数见表3 表3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参数 |
1 | 额定电压 | KV | 12 |
2 | 额定频率 | Hz | 50 |
3 | 额定电流 | A | 1250 |
4 |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 KA | 31.5 |
5 | 额定短路关合电流 | KA | 80 |
6 |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 KA | 80 |
7 |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 KA | 31.5 |
8 | 额定短路持续时间 | s | 4 |
9 | 额定单个电容器组开断电流 | A | 630 |
10 | 额定背对背电容器组开断电流 | A | 400 |
11 | 工频耐受电压 | KV | 42 |
12 | 雷击冲击耐受电压 | KV | 75 |
13 |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开断次数 | 次 | 50 |
14 | 机械寿命 | 次 | 10000 |
15 | 额定操作顺序 | 分0.3s-合分-180s-合分 | |
16 | 合闸时间 | ms | ≤60 |
17 | 分闸时间 | ms | ≤75 |
18 | 控制电压 | V | 交直流110 交直流220 |
19 | 合闸线圈功率 | VA | 196 |
20 | 分闸线圈功率 | VA | 196 |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标格式
投标承诺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施工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承诺: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已收到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大写: )的总价按上述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图纸等条件承包上述工程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安装、竣工和保修。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即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个日历日,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你方没收。
我方明白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与理由。
我方确认本投标已考虑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单位向我方发出的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投标人(盖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 | 建筑面积 | m2 | ||||||||
单位工程名称 | 投标总报价(万元) | 其中 | 施工总工期(日历天) | 工期处罚承诺 | 自报质量 等 级 | 质量处罚承诺 (%) | 预计外来从业人员用工数(工日) | ||||
分部分项 价格 | 措施项目 价格 | 其他项目 价格 | 规费 | 税金 | |||||||
投标总报价 | |||||||||||
投标总报价:(大写人民币 万元) | |||||||||||
主要说明: ①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②安全文明标准: ③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④项目经理姓名: ,手机: ,身份证: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投标函附录B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
5 | 分包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完成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有权代表企业签署该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招标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总说明
货物配置品牌选择表
1、 货物序号和名称:
2、 商标、规格型号:
3、 推荐的选件内容:
4、 推荐的理由: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国和厂商 | 单价 | 数量 |
注:如有样本和介绍资料,请在“推荐理由”中说明。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质保期后三年所需的备品配件清单及其不变单价
序号 | 备品备件清单名称 | 预估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注:本表单价作为质保期后三年所需备品备件的不变单价,合价不计入投标报价总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报建号:
标段号: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
1 | 单体工程投标价格汇总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
4 | 规费 | ||
4.1 | 社会保险费 | ||
5 | 税金 | ||
合计=1+2+3+4+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单体工程名称:
序号 | 分部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
合计 |
注:群体工程应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分开汇总,并填写单体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材料暂估价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注:表中人工费指规费按人工费计取的应填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元) | |
合计: |
注:如需多层次汇总措施项目报价的,表式相同。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容说明 | 金 额(元) |
1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 详见表 | |
2 | 夜间施工费 | ||
3 | 二次搬运费 | ||
4 | 冬雨季施工 | ||
5 | 大型机械设备 进出场及安拆费 | ||
6 | 施工排水 | ||
7 | 施工降水 | ||
8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 临时保护设施 | ||
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10 | 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 | ||
11 | |||
12 | |||
合 计 |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2. 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中所列模板、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井点降水应计入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1 | 环境保护 | |||
1.1 | 沪措0109010 | 粉尘控制 | ||
1.2 | 沪措0109020 | 噪音控制 | ||
1.3 | 沪措0109030 | 有毒有害气味控制 | ||
小计 | ||||
2 | 文明施工 | |||
2.1 | 沪措0110010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
2.2 | 沪措0110020 | 现场围挡 | 包括大门 | |
2.3 | 沪措0110030 | 各类图表 | ||
2.4 | 沪措0110040 | 企业标志 | ||
2.5 | 沪措0110050 | 场容场貌 | ||
2.6 | 沪措0110060 | 材料堆放 | ||
2.7 | 沪措0110070 | 现场防火 | ||
2.8 | 沪措0110080 | 垃圾清运 | ||
小计 | ||||
3 | 安全施工 | |||
3.1.1 | 沪措0112010 |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 | ||
3.1.2 | 沪措0112020 | 通道口防护 | ||
3.1.3 | 沪措0112030 | 预留洞口防护 | ||
3.1.4 | 沪措0112040 | 电梯井口防护 | ||
3.1.5 | 沪措0112050 | 楼梯边防护 | ||
3.1.6 | 沪措0112060 |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 ||
3.1.7 | 沪措0112070 | 高空作业防护 | ||
3.1.8 | 沪措0112080 |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 ||
3.1.9 | 沪措0112090 | 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用品 | ||
小计 |
续上表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4 | 临时设施 | |||
4.1 | 沪措0111010 | 办公用房 | 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值班室等 | |
4.2 | 生活用房 | |||
4.2.1 | 沪措0111020 | 宿舍 | ||
4.2.2 | 沪措0111030 | 食堂 | ||
4.2.3 | 沪措0111040 | 厕所、浴室、开水房等 | 密闭式垃圾站、盥洗设施、化粪池等 | |
…… | ||||
4.3 | 生产用房 | |||
4.3.1 | 沪措0111050 | 水泥仓库 | ||
4.3.2 | 沪措0111060 | 木工棚、钢筋棚 | ||
4.3.3 | 沪措0111070 | 其他库房 | 包括分包使用库房 | |
…… | ||||
4.4 | 临时用电 | |||
4.4.1 | 沪措0111080 | 配电线路 | ||
4.4.2 | 沪措0111090 | 配电开关箱 | ||
4.4.3 | 沪措0111100 | 接地保护装置 | ||
…… | ||||
4.5 | 临时给排水 | |||
4.5.1 | 沪措0111110 | 供水管线 | 管具、表具、阀门 | |
4.5.2 | 沪措0111120 | 排水管、沟 | ||
4.5.3 | 沪措0111130 | 沉淀池 | ||
…… | ||||
4.6 | 临时道路 | |||
4.6.1 | 沪措0111140 | 临时道路 | ||
4.6.2 | 沪措0111150 | 硬地坪 | ||
小计 | ||||
合计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
本页小计 | |||||||||
合 计 |
注:1、表中人工费指规费按人工费计取的应填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中所列模板、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井点降水应计入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金 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明细详见 表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 表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 表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 表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 表 | ||
5 | 其它 | |||
合 计 |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合 计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清单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拟发包(采购)方式 | 发包(采购)人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注:1.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 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发包(采购)方式 | 发包(采购)人 | 金额(元) |
合计 |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人工工种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一 | 人 工 | ||||
1 | |||||
2 | |||||
3 | |||||
4 | |||||
二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三 | |||||
1 | |||||
2 | |||||
3 | |||||
4 | |||||
合 计 |
注: 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 率(%) | 金 额(元) |
1 | 规费 | |||
1.1 | 工程排污费 | 按文件规定 | ||
1.2 | 社会保障费 | 按文件规定 | ||
1.3 | 住房公积金 | 按文件规定 | ||
1.4 | 河道管理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 ||
2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 | ||
合 计 |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清单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单价 | 合价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数量 | 计量单位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额编号 | 定额名称 | 定额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和利润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和利润 | |||||||||||||||
人工单价 | 小 计 | |||||||||||||||||||||
元/工日 |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材 料 费 明 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暂估 单价(元) | 暂估 合价(元) | |||||||||||||||
其它材料费 | — | — | ||||||||||||||||||||
材料费小计 | — | — |
注:1.如不使用本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技术标格式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附表八 投标人基本资料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M2)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附表七: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身 份 证 | ||||
学 历 | 职 称 | 职 务 | ||||
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及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附表八、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和企业获奖情况
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 2013 年 1 月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
(1)类似项目是指: 合同额超过200万元的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完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工起至今止。(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最多提供3个项目。
(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最多提供2个项目。
(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1)投标人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 2013 年 7 月 1日起至今止。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a.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b.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或已完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c. 生产经营状态、投标资格、履约历史
提供 “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承诺书,承诺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d.其 他
(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合同格式及其附件
中标人与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以及投标承诺,并按承建合同签订原则签定下列合同:
一.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具体参见如下)
二. 合同附件(具体参见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
二〇一七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9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9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2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 总包工程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
2. 分包工程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
3. 分包工程地点:闵行区东川路500号。
4.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所示的承包范围,工作界面详见合同附件一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 5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内容不得影响总包单位市优质结构的评定,由于分包单位原因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不低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扣罚。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分包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书或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及其投标函等附件、询标回复;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经审核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承诺
1. 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 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七、其他
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 生效。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1.1.2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
1.1.3 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承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 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 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1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7.3款【完工日期】确定。
1.1.21 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 基准日期: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26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7 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8 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9 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30 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按照第20.3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1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2 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3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书或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
(2)分包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投标函等附件、询标回复;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的约定办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1.5.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 联络
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 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 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
2.1.3 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2.1 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
(1)水、电接驳点;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
(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
2.2.3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3.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或其附件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履约担保
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总包合同
4.1 总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
5.4.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8: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2 安全保卫
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6.2 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3 劳动用工管理
6.3.1 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6.3.3 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开工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3 测量放线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7.4 工期延误
7.4.1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7.4.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7 暂停施工
7.7.1 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
7.7.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4.1项执行。
7.7.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7.2项及第22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且暂停施工已经影响到整体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8.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1.4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2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
8.6.3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7 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4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分包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分包工程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1. 合同价格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1.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1.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1.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时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3.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0天内未完成审核的或未提出异议的,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4.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催告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
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与第13.1款【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约定的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分包合同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
(4)根据第14.1款【预付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20.3款【质量保证金】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24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分包人应按照第13.2款【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付款周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4.3.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1天内完成审核,向分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认可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4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支付账户
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
15. 成品保护
15.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15.1.1 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
15.1.2 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工程因非分包人原因被损坏的,承包人可以自行修复,也可以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5.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自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16. 试车
16.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承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或不能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的,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或不提供必要条件的,视为试车达到验收要求。
16.2 试车的费用承担
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3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7. 完工验收
17.1 完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7.2 完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
(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起,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完工验收合格。
17.3 完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完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4 完工退场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8. 分包工程移交
18.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9. 结算
19.1 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9.2 结算审核
19.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9.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完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9.2.3 分包人对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
19.3 最终结清
19.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发生的增减费用。
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9.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0.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0.1 缺陷责任期
20.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超过24个月。
20.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2 保修期
20.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20.2.2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0.3 质量保证金
20.3.1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承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20.3.2 承包人应按第19.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21. 违约
21.1 承包人违约
21.1.1 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影响分包人正常施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1.1.2 分包人按照第21.1.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解除分包人履约担保,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1.2 分包人违约
21.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1.2.2 承包人按照第21.2.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分包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22.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2.2.2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2.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2.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23. 保险
23.1 工伤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3.2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23.3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4. 索赔
24.1 分包人的索赔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2 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分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
(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向分包人出具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分包人的索赔要求。
(2)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4.3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24.4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
(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
(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4.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分包人按第19.2款【结算审核】的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2)分包人按第19.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
24.6 分包人索赔配合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25. 争议解决
25.1 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5.2 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回复 。
1.1.2 总包合同是指: 华东师范大学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承包合同 。
1.1.3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闵行区东川路500号 。
1.1.4 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2 标准和规范
1.2.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如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之间有出入时,则以最严格者为准。
1.2.2 分包人对前述标准和要求的了解程度: /
1.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书或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7) 投标文件及其投标函等附件、询标回复;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 经审核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与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1.5图纸
1.5.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 。
1.5.2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为满足验收等的图纸深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需在施工前配合设计单位及承包人、发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图纸交底。
1.6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1.8 知识产权
1.8.1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 。
2. 承包人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2.2 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本分包项目与承包人施工相互搭接配合。
(4)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承包人提供现场已有的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和现场已有的脚手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费中。承包人拆除外脚手架的时间节点需经发包人同意,在分包工作尚未完成且需要使用承包人脚手架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擅自拆除脚手架,但由此产生的推迟脚手架拆除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现场临水临电来源,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其它详见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职 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工程的总体协调管理。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负责项目整体协调供电工程的调试及验收,办理本项目供电配套审批手续,并取得配套合格证明,达到通电供电要求。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
姓 名: ;
职 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遵照合同约定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本工程。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
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拒不更换的,承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提出更换相关人员,分包人拒不更换的,按合同总价2%处罚。
3.2.4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提出恢复原有人员安排,分包人拒不恢复的,按合同总价2%处罚。
3.2.5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分包人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勒令改正,并处理每次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分包人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3.4.2 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分包人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3.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的期限:办理完竣工结算审价后。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内容不得影响总包单位市优质结构的评定,由于分包单位原因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不低于本工程结算造价的3%扣罚。
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3 劳动用工管理
6.3.2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所需必要膳宿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现场办公室、仓库及食宿,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膳宿条件的期限:进场后双方协商。
6.3.3 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上海市相关规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进场前一周。
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
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时确认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 。
7.2 开工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按合同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7.3 测量放线
7.3.1 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双方协商。
7.4 工期延误
7.4.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一天,按本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 / 。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 / 。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2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
8.1.3 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双方协商。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按总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厕所,其他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2.2.2(4)和6.3.2。
9. 试验和检验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按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A.如果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B.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的变更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C.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的确定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投资监理核准: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08“计价规范”;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以《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规定的消耗量为准;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施工期间的上海市造价信息指导价或市场平均价格,报发包人核批。④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
D.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参照合同附件二《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执行。
10.4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 / 。
11. 合同价格
1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人工的市场价格波动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报价,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以下12.1条款的约定。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算规则:GB50500-2008“计价规范”。
13.1.2 工程量计量周期:按月计量。
13.2 计量程序
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参照合同附件二《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程序执行。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20%。
预付款支付期限:分包人提供合同价10%履约保函及预付款金额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预付款扣回的约定:按总包合同。
14.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及期限:按照施工进度同比例支付 。
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3.1 工程进度款付款:按月支付,当月工程款的实际支付额为审核、复核完毕后的当月已完工程量的70%,当进度款付至合同价7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同时退还预付款保函。
14.3.2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3.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承包人对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参照合同附件二《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执行。
(2)承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参照合同附件二《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执行。
16. 试车
16.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未涉及之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约定。
16.2 试车的费用承担
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一《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未涉及之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约定。
17. 完工验收
17.1 完工验收条件
申请完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17.2 完工验收程序
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程序: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17.3 完工日期
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17.4 完工退场
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18. 分包工程移交
18.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竣工验收后一周内。
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按上海市相关规定。
19. 结算
19.1 结算申请
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19.2 结算审核
19.2.1 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分包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1个月内,向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一个月内进行审核。承包人审核完毕后,上报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在60天内进行审核。
19.2.2 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分包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在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工程竣工资料按归档要求全部移交承包人后14天内,工程款支付到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留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的保修款;
19.3 最终结清
19.3.1 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无息)付清,(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关于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的特殊约定:/。
19.3.2 承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完成最终支付的期限: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20.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0.1.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竣工备案。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年。
20.1.3 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
20.2 保修期
20.2.1 保修期的起算日: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保修期具体期限:2年。
20.3 质量保证金
20.3.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和扣留方式:参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
21. 违约
21.1 承包人违约
21.1.1 承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合同法。
21.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按合同法。
21.2 分包人违约
21.2.1 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投标承诺。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21.2.2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双方协商。
22.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22.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 / 。
23. 保险
23.2 其他保险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 。
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 。
23.3 保险凭证
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 。
24. 索赔
24.2 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关于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的约定:参见合同附件二关于索赔的时间节点 。
24.4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关于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的约定:参见合同附件二关于索赔的时间节点 。
25. 争议解决
25.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6. 补充条款
合同附件一:
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变配电系统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划分
一、分包人工作内容及范围:
1、图纸范围内高低压变配电柜(含柜体支架)及相关配套的供货及安装。
2、负责配合完成施工图会审工作。
3、与承包人和其它分包人协调合作,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包括协助绘制综合要求土建配合图等)。对其它施工单位的与变配电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进行技术指导与施工配合。
4、依据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呈审〈包括所需的样本〉,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样品的送审封样工作。
5、负责系统调试、验收和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后向有关部门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6、发生工程变更时,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的变更设计,并经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7、负责按合同与工期规定提供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将设备与器材运至工地,并协助做好验货工作。
8、负责全部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与调(测)试、系统开通、试运行、送电工作。
9、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装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详图等技术文件,交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执行。
10、负责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施工工序、设备安装和系统调(测)试均应在施工前先编制技术方案,施工后进行质量自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
11、负责根据发包人的总控计划为依据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期符合总工期进度要求,并能够按总工期进度计划的变化及时相应地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12、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隐患,文明施工。
13、委派本单位具有承接本项目能力与经验的人员组成项目组,并确保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常驻工地。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组成员。
14、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15、将施工垃圾清运至总包指定地点(施工现场内)。
16、协助承包人和主管部门完成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
17、负责完成工程竣工图纸与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完工交付使用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叁套。
18、负责发包人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使用手册,保证达到独立上岗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
19、负责工程售后服务(工程免费保修期为2年)。
20、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其所引用的规范图集所涉及的一切内容。
21、上述虽未涉及但属于为完成本工程并确保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所不可缺少的相关工作,无论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涉及。
二、分包人与承包人及其他分包的工作界面划分:
1、承包人应依据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负责总配合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各专业分包施工前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各专业分包的交叉作业面等等。
2、承包人对各分包专业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应起到管理协调、监督、把控的作用,负责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组织、交接和验收,审核相关技术资料。
3、承包人负责设备基础的结构部分。
4、承包人负责配电间内的装饰、照明系统(灯具开关线管)以及配电柜的出线(含出线桥架)的施工。
5、承包人负责需要防水部位的防水施工。
6、承包人负责管道管线穿板穿墙等洞口的修补、封堵。
7、承包人负责砼结构和砌体内管道管洞的预留、预埋,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预留、预埋不满足变配电工程的施工要求,则承包人负责整改至满足变配电工程施工的要求,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负责网线驳接、排管穿线到配电间、出线电缆安装达到送电条件。
9、变电站内的消防及排风部分已经包含承包人在消防和排风清单内,弱电部分的排管及穿线由承包人实施。
10、承包人负责提供货物(包括设备、材料和工具等)在施工场地内的存放地点(货物的保管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11、承包人负责对分包人汇总到指定现场地点后的施工垃圾进行清运。
12、承包人提供现有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和现场已有的脚手架;
13、承包人提供现场临水、临电来源接口,保证分包人的施工用电和用水(水电费用自理)。
14、承包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现场办公室、仓库及食宿,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5、承包人、各专业分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
合同附件二: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理科重点实验室施工阶段审批工作流程操作程序
1、已完工程量确认程序:
按合同要求日期,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确认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和计算书)→7天内(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之日算起),监理工程师完成计量确认,签署《工程进度款申报表》→10天内(造价工程师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人签署确认的报告之日算起),造价工程师完成核价,签署《工程款支付核验表》,递交发包人→7天内(发包人收到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核验表》之日算起),发包人复核完毕签署《工程款支付核验表》,安排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签发的技术核定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发的工作联系单)确认程序:
确定变更28天内,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工程变更费用申报表》和计算书)→28天内(造价工程师收到报告之日算起),造价工程师确认签署《工程变更费用申报表》→7天内(发包人收到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工程变更费用申报表》之日算起),发包人复核完毕签署《工程变更费用申报表》;
3、现场签证确认程序:
签证工作结束2周内,承包人提交《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附计算依据)→7天内(监理工程师收到签证之日算起),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签证工作量→7天内(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签证之日算起),发包人复核完毕签署;→10天内(造价工程师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署的签证之日算起),造价工程师审核签署完毕;
4、索赔确认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承包人发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索赔意向通知发出之日算起),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28天内(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之日算起),工程师审核答复;
5、工程材料设备批价申报程序: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前1个月(至少),承包人提交《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申报表》→3个工作日内(总监收到申报表之日算起),符合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及使用部位等信息,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代表收到经总监签署的申报表之日算起),签署意见;→3周内(造价工程师收到经总监和发包人代表签署的申报表之日算起),造价工程师审核批复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3: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4: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5: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6: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件7: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8: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附件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 名 称 | 规格、型号、品牌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交货 时间 | 备注 |
附件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 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交货 时间 | 备注 |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3: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
根据 (分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分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合同,分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承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分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分包人起生效,至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分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承包人和分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4:履约担保格式
分包人履约保函
: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分包人名称)(以下称“分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分包人申请,我方愿就分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分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分包人协议变更工程完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分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分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分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分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分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分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分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分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分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5:支付担保格式
承包人支付保函
(分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分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合同(以下称“分包合同”),应承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分包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支付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承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分包合同的(符合分包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6: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
分包人: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分包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分包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7: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承包人:
分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承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分包人责任
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承包人分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盖章) 监督单位: (盖章)
附件8:
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
序号 | 安全文明措施 | 承包人 | 分包人 |
第七章 图纸
7.1 本次招标提供图纸的电子文件(AutoCAD格式)。
7.2各投标单位应以电子版的图纸目录为准,自行检查核对提供的图纸文件是否有缺漏,如有缺漏须在传真书面疑问中提出。
7.3一旦中标后,中标单位须及时领取完整的蓝图,对蓝图和投标时的图纸自行对比核对,并书面列明详细的核对结果,并于领取图纸2周内提交招标人,否则视为认同完整的蓝图与投标所用图纸是完全一致的。
7.4相关电子文件请登入jkzb001@126.com邮箱自行下载,密码a666666。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
1.1 |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计量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
1.2 |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
1.3 |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完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
1.4 |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0.3条款 。 |
1.5 |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
1.6 |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
2.投标报价说明 | |
2.1 |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本招标文件;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投标人的深化设计(如果有); 其他的相关资料。 |
2.2 |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
2.3 |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
2.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
2.5 |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
2.6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
2.6.1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应依据计价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清单特征描述工作内容所需的一系列配套施工工艺、施工流程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采取的措施及约定的风险等一切费用。不论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数量是否进行调整,分包人所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时报价不再变动; |
2.6.2 |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
2.6.3 |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配合服务费。 |
2.6.4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
2.6.5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
2.7 | 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
2.7.1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
2.7.2 |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
经过测算,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费率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特别是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增加),投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费用。 | |
2.7.3 | 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 |
2.7.4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完工、交付本分包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
2.7.5 | 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
2.8 |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
2.8.1 |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
2.8.2 | 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
2.8.3 |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和保险;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分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
2.8.4 | 配合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配合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
2.9 |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2.10 |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
2.11 |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
2.12 | 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
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费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 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分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及利润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率组成新增子目的综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单价中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 | |
2.13 |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
2.14 |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
2.15 |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规定执行。 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受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量增减、总造价变动等方面的影响,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施工作业空间等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将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包干使用。无论是否开列此费用,招标人将一律视为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商已确认所有的现场条件和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条件和已完工程及周边情况等为理由,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2)本次报价中包括与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风险、责任、利润、税金等完成施工内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分包人承担,包含在措施费报价中。 (4) 本工程可能涉及多次进出场,投标单位自行在报价中合理考虑,后期不予以增补进出场费用。 (5)投标人在投标中应考虑到招标人无法提供配合的要求所导致的费用。 (6)投标人须列明需招标人配合的内容,若未列明的今后不再增加费用。 |
3.其他说明 | |
3.1 词语和定义 | |
3.1.1 | 工程量清单 |
是表现本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 |
3.1.2 | 总价子目 |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 以“项”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 | |
3.1.3 | 单价子目 |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 |
3.1.4 | 子目编码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 |
3.1.5 | 子目特征 |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 |
3.1.6 | 规费 |
分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 |
3.1.7 | 税金:具体按提供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报价。 |
3.1.8 | 配合服务费 |
分包人为配合协调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完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本项目暂无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 |
3.1.9 | 同义词语 |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 |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依据之一。 | |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 |
3.2.1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
3.2.2 | 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特别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
3.2.3 |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 |
3.3.1 |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3.3.2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招标人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给定的损耗率是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损耗率,定额中没有的,系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的损耗率。 投标人可以直接采用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填报“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损耗率并计算出相应的合价,但是,投标人填报的损耗率应当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损耗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其实际采用的损耗率为准。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完工结算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含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得出的数量加上按照下述原则确定的损耗率所计算出的损耗量,实际消耗量超出完工结算数量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大于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的,采用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小于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的,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 |
3.4其他补充说明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上海
上海
上海
上海
上海
上海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