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4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41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古蔺艺兴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永乐街道水落村六组11号(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古蔺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古蔺县蔺阳大道126号

被投诉人:四川巨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春雨路二段35号玉带龙庭134号

相关供应商: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环城路墨宝寺棚户改造工程40#楼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古蔺艺兴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巨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就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合同包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与实际数据出入过大、有误,影响中小企业划型,直接造成被质疑人享受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数据,虚假响应,谋取中标问题。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包含“汤圆、小小汤圆、水饺、伦教糕”等产品制造商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经查上述产品非该制造商所公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故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产品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不属于上述产品的制造商。被投诉人估计虚假填写,不具备生产资质与能力的制造商,已涉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产品制造商造假谋取中标、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均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古蔺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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