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4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40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逸特康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交通路2幢20号21号22号(自编号118号)
被投诉人:古蔺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古蔺县蔺阳大道126号
被投诉人:四川巨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春雨路二段35号玉带龙庭134号
相关供应商: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环城路墨宝寺棚户改造工程40#楼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泸州逸特康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巨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就古蔺县2024年秋期至2025年春期学校食堂食用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合同包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品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名义不符,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且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制造商的规定。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造假。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古蔺弘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均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古蔺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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