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1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13号
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就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蔺县永乐镇特色小镇更新提升总体概念规划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3月7日收到。
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需你公司补正下列内容:
1.投诉事项1涉及采购文件,你公司质疑函中载明你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但未提供相关资料予以佐证。请你公司提供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单。
2.你公司投诉书中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17日作出答复,而质疑答复函落款日期为2024年2月8日,请你公司提供收到质疑答复函的签收凭证。
3.投诉事项2涉及采购过程,请你公司提供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投标的相关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古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补正以上材料,截至今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相关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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