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3亩坑塘水面经营权-交易公告
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3亩坑塘水面经营权-交易公告
发布区域 | 杨拨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宁河区廉庄镇杨拨村3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5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发包方将位于村北3亩坑塘对外发包,从事养殖经营。承包地块名称为村北坑塘。四至为:东至土路,西至排水沟,南至林地,北至坟地(发包公示及报名期间,意向方需现场勘查确认自愿报名竞价,意向方报名后视为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且对标的物的状态参数等无任何异议。) 二、承包期限 村北3亩坑塘承包期限均为4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发包方于签订发包合同三日后将村北坑塘交付承包方。 三、竞价方式及价格 1、底价为:500元/亩/年。 2、竞价方式:天津市农交所网上公开竞价。 3、竞价流程:详见竞价公告。 四、交款方式 承包价款按年支付,中价方需于每年度1月10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如承包方未按时交付承包款,发包方有权单方面无偿终止合同。 五、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坑塘。 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坑塘,制止承包方损坏坑塘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本合同禁止转包、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押金。 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⒉承包方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坑塘,不得在坑塘内及四周取土,不得损坏水利设施,不得给坑塘及周边土地造成损害。承包方若需改变坑塘结构,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3.承包期间坑塘及周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承包方应服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腾空腾退撤出,合同终止,发包方退回剩余的发包费用。 4.承包到期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交还承包的坑塘。 5.承包期内,承包方保证经营安全、生产安全;承包期内,发生的事故与发包方无关。水、电、路等乙方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⒈合同终止前,承包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及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 ⒋承包方私自在承包区域内取土或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私自改变坑塘结构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 2.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贰仟元(?:2000)。 3.乙方支付2000元承包押金给甲方,承包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届满时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承包期间如遇乙方违约,此款项转为违约金,全部归甲方所有。 八、特别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2.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发包方可另行挂牌流转,若发包方与新的受让方达成流转协议,则承包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时交还标的资产,不得妨碍新的受让方使用。合同到期时,承包方应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发包方所有。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村民,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转出用途 | 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2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50000*****70684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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