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为切实缓解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问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恢复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范围

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三、提取时限及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需长期治疗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四、提取材料

因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或医保结算单等资料原件;

(二)缴存职工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

(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家庭因患病造成实际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四)职工本人Ⅰ类银行卡。

五、相关要求

(一)本业务实行线下办理,缴存职工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及各县管理部窗口提交申请。

(二)申请本人无法到场的,可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携带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申请办理本业务可追溯自发文之日前一年之内出院的病例。

(四)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五)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公积金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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