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11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鹏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L8R17E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英秀街16号2号楼12层1204
在纪委监委对“宜阳县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元)的处罚。
2024年12月1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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