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9号

当事人名称:洛阳宝予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保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4******Y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香榭里定鼎广场1号楼1106室

在纪委监委对“宜阳县公安局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河南讯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天罡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先约定某一公司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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