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定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88号的一宗面积为*****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包场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到位后请你单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我局审批中心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标签: 收回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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