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如何办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如何办理?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及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1.企业重组分立核定内容。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
2.企业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核定内容。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3.跨省变更。以上事项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对于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我厅对收到的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意见经核实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有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4.信用管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重组、分立、合并的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双方企业不存在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省内跨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加强监管。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后,资质转入企业需保持一年或完成过相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6.材料清单。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企业重组分立 | 企业合并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跨省变更 |
1 | 《企业资质申请表》 | 原企业、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2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审计报告 | 原企业、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3 |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原企业、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4 |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 | 原企业 | |||
5 |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原企业、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新企业 |
6 |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7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8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9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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