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130 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特级护理”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

1.“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单独立项,不得额外计入收费。

2.当天转住院的,“急诊留观”与“分级护理”费用不得同时收取。

3.“特级护理、Ⅰ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不得同时收取“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专项护理同时收取。

4.实施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二)修订“吸痰护理、辅助排痰”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合理制定县级、基层项目价格

(一)各统筹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县级、基层项目价格,避免价格调整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速、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过大。

(二)各统筹区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 ,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河北省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河北省修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河北省停用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服务 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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