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9号
当事人:四川拓衍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古蔺县彰德街道蔺阳大道A区天成名都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古蔺县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农事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N510*****230*****)”、“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古蔺县2023年稻水象甲疫情监测和应急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N510*****230*****)”、“古蔺县马蹄镇人民政府马蹄镇2023年柑橘木虱监测调查与应急防控项目(项目编号:N510*****240*****)”、“古蔺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包2(项目编号:N510*****230*****)”、“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皇华镇2023年采购马铃薯(二次)(项目编号:N510*****230*****)”采购活动过程中,你公司与古蔺县闲农农活农业有限公司、古蔺县绿丹亿林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君王农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方式恶意串通。你公司在“古蔺县马蹄镇人民政府马蹄镇2023年柑橘木虱监测调查与应急防控项目(项目编号:N510*****240*****)”获取违法所得******.76元、“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皇华镇2023年采购马铃薯(二次)(项目编号: N510*****230*****)”获取违法所得******元,违法所得合计金额******.76元。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你公司财务账簿、凭证相关资料、你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对四川拓衍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四川拓衍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古蔺县绿丹亿林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蔺红超、古蔺县闲农农活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威等人的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为证。
以上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古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以上涉案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即“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古蔺县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农事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N510*****230*****)”中标金额258万元、“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古蔺县2023年稻水象甲疫情监测和应急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编号:N510*****230*****)”中标金额96.6万元、“古蔺县马蹄镇人民政府马蹄镇2023年柑橘木虱监测调查与应急防控项目(项目编号:N510*****240*****)”中标金额79.95万元、“古蔺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包2(项目编号:N510*****230*****)”中标金额90.8万元,“古蔺县皇华镇人民政府皇华镇2023年采购马铃薯(二次)(项目编号:N510525 20230*****)”中标金额42万元,中标合计金额567.35万元的千分之十(5.6735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76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古蔺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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