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寨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寨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金寨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是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规范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单位无预算的政府采购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政府采购执行。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分散采购,也可以以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的方式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在申请办理集中采购事项时,应填制《政府采购清单》,报县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向集中采购机构定期下达采购任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货物类采购金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五、政府采购监管。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他相关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内、省内产品,采购人不得拒绝采购本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