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2号干燥塔有在生产,干燥塔配套的“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用状态,但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干燥塔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13.12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335号 | 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5*******
地址:漳州市平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友利 职务:业主
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号干燥塔有在生产,干燥塔配套的“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用状态,但检查发现你公司2号干燥塔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经查实,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此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25号],2024年10月12日和10月21日对你公司王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0月21日对你公司李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王某和李某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2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省第四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
4、2024年10月1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2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0月2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李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4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元
N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4+1+3+1+5+1)/7]=1.7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2)]×40%=-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79-1)/4]×(0.6-0.4)=13.54万元(壹拾叁万伍仟肆佰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肆仟贰佰元(42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肆仟贰佰元(4200元)。
最终裁量:13.54万元-0.42万元=13.12万元(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13.12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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