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2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3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4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5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6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7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9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10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4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镇)规划区内

11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4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7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5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8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9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0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2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3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4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5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6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7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4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8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5条第4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29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0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1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2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4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5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8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39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0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3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5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6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8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49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0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1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40条、第4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2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3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5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4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5条第3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5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6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7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8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59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0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1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4条第1款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2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3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4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3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5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4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6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5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7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6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8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7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69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7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0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5条第8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1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2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3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4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3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5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4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6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5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7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6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8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7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7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8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9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1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10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2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1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3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1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4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57条第1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5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6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3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7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8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89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2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1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2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2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3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3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8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4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5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6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7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8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99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0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1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2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3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4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5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6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7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8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0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0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1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2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3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4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5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6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7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8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19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0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1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2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3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4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5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6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7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8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8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8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29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3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2款、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31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户外公共场所

132

对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3

对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出户的,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或者犬绳超过规定长度的,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4

对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5

对携带禁养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有关管理者、经营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6

对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繁殖、训练等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3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7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54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管理区

138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46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39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0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40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1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的,或者擅自涂改、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2

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和路面或者地面维护保养等制度的,或者未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标志、服务项目、车位数量、应急情况处置流程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6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3

对擅自将配建停车场改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7条第1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4

对擅自减少机动车停放车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7条第2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5

对擅自减少非机动车停放使用面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37条第3项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建成区

146

对在城市道路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1条第4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47

对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48

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49

对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的临街一侧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0

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应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1

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未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及时维修或更换,修复前未暂停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0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2

对招牌设置人未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未及时更换、修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3

对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4

对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未妥善处置,污染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5

对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6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未对场地及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7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轮胎带泥行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8

对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第4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59

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0

对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1

对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过程中外溢污水的,或沿途丢弃、遗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2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7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不履行《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9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9条第3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4

对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1条第2款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区域

165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

166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5条、第67条、第7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区域

167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区域

168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38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区域

169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区域

170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1条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区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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