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大鳌镇新地村农民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准予大鳌镇新地村农民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水许准〔2024〕53号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你联合社的大鳌镇新地村农民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你联合社提出的《大鳌镇新地村农民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联合社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9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为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面积为9901.00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940.60元。
附件:实施大鳌镇新地村农民公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1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新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大鳌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标签: 农民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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