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保障护理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订了《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电子邮箱:**********@qq.com
传 真:0580-*******
联系人:卢金奇;联系电话:0580-*******;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舟山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保障护理服务质量,起草了《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启动《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起草工作,2024年2月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六条,主要涉及总则、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包括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护理服务内容
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分为六大类,共42项。
(三)护理服务供给
明确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要求,明确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
(四)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
(五)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暂行)》、《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暂行)》等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24〕10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号)、《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舟医保发〔2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包括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 护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四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分为六大类,共42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营养摄取类、排泄护理类、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类(附件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洁卫生类:包括整理床单位、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 被单、面部清洁、梳头、理发/剪发、剃须、口腔清洁/护理、洗 发、指/趾甲护理、手足清洁/护理、耳部护理、沐浴(盆浴、淋 浴)、温水擦浴(床上擦浴)、使用洗澡机沐浴、协助更衣(更换上衣/裤子)、会阴清洁/护理。
(二)营养摄取类:包括协助进食(水)、鼻饲、床上进食。
(三)排泄护理类:包括协助如厕、尿垫纸尿裤更换、失禁 护理、床上使用便器、开塞露通便、人工取便、集尿袋更换、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四)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包括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 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协助床椅移动、冰 袋使用、冷湿敷、温水乙醇擦浴、压力性损伤的预防护理、关节活动练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保护带使用。
(五)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包括生命体征监测 (T 、P、R、Bp)、吸氧。
(六)用药指导类:包括药物管理、口服给药。
第三章 护理服务供给
第五条 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为舟山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为受聘于定点护理机构且持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的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专业服务的医生和护士应受聘于定点护理机构,或由协议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派服务于定点护理机构。
第六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为因年老失能或经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第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3次(享受亲情护理的,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附件2)要求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应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实际护理服务需求,与失能人员或家属商议后制定护理服务计划(附件3),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项目的时间以及频次可参考《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后,需由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须报备医保经办机构(含经办合作机构)后方可执行,未制定符合要求的服务计划或未按服务计划进行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护理服务人员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与自身资质要求相匹配;
(二)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三)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做到态度热情、操作规范。
第四章 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附件4)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为每名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配置蓝牙信标设备,在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工作。护理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需进行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长护险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确定本机构的价格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第五章 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照《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暂行)》、《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暂行)》、《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暂行)》等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责令定点护理机构限期改正;
(三)对于拒不改正或不符合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的定点护理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
2.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
3.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样表》
4.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
文件下载链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docx
标签: 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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