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郢罚决〔2024〕5号
当事人姓名:曹**
身份证号码:34*************62X
家庭住址: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志凡村******
经杨郢乡派出所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涉嫌在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29日下午18时许在杨郢乡志凡村槽坊组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决定对当事人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户名:来安县财政局),账号200*****81611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安县杨郢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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