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庐江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意外事件(事故)有明确责任人的另行确定,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各镇(街道、园区)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原则上在申请之日前 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因在境内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扣除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后,仍需家庭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因在境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同时有 2 名或以上患者的,费用合并计算);三是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街道、台创园)受理、审核、审批确认程序实施。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的工作流程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长期居住材料(非户籍地人员);(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4)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一是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 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二是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等有关材料;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 部门出具火灾认定等有关佐证材料;四是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就读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相关附件材料;(5)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镇(街道、台创园)审批确认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合肥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2、紧急程序。镇(街道、台创园)、村(居)委在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时,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事后备案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别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各镇(街道、台创园)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完善相关附件资料,并上传合肥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相关审批流程,标注“救急难”,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或“跟进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从相关规定(含低保标准 2 倍以下的小额救助);

4、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四、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各村为民服务代理站、镇为民服务中心

五、联系方式:

庐城镇民政所:********

冶父山镇民政所:********

汤池镇民政所:********

泥河镇民政所:********

万山镇民政所:********

金牛镇民政所:********

石头镇民政所:********

郭河镇民政所:********

白山镇民政所:********

同大镇民政所:********

盛桥镇民政所:********

龙桥镇民政所:********

白湖镇民政所:********

矾山镇民政所:********

罗河镇民政所:********

乐桥镇民政所:********

柯坦镇民政所:********

台创园民政所:********

监督电话:庐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救助 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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