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卫健委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肥东县卫健委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肥东县卫健委行政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序号

权力事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卫健委分管领导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区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3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监察局窗口等外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变更审批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的技术服务审批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受理,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监察局窗口等外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中的违法违纪行。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6

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7

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从事食品等生产销售,无证经营、违法经营、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继续经营、违规使用添加剂、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危害健康等行为中违反卫生行业规定的处罚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8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7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9

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严格调查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0

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1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3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4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6

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7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8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规,未报告,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19

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规定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20

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21

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22

发生医疗事故、阻碍调查处理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分管局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

23

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规定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24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25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健委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26

违反精神卫生法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27

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28

违反规定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29

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30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健委应急办、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健委应急办、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健委应急办、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健委应急办、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违法行为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32

违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33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34

违规采购、分发、管理、接种疫苗、不及时报告疫苗事故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35

违规开展儿童免疫活动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承办人员

36

乡村医生违反从业管理条例的处罚

7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37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3

立案环节:徇私舞弊,立案不及时,立案手续不完备,应立案不立案。

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制作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取证失实;制作和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规。

行政强制的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依法收集制作: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财务清单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强制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38

传染病防治强制

3

立案环节:徇私舞弊,立案不及时,立案手续不完备,应立案不立案。

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制作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取证失实;制作和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规。

行政强制的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依法收集制作: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财务清单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强制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39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确认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40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审核

6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4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42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变更审核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员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承办人员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公共卫生安全措施的行为。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43

医疗机构名称纠纷裁决

4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委分管领导

送达环节: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批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44

医疗卫生设置布局规划

以权谋私为目的,不按照省、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等文件,擅自或盲目作出规划决定。

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以及政务公开等制度,认真科学制订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接受社会监督。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45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注销

立案环节:徇私舞弊,立案不及时,立案手续不完备,应立案不立案。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取证人员责任。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法制部门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严格告知及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履行决定职责,决定超时

严格执行案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委分管领导

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承办人员

46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致使申请人多次往返。

1.加强公开。局、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文本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及时网上公开,加强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集中受理和送达,所有办件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纪委投诉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需赴现场审查的,至少2名以上承办人员,需专家评审的,按专家集体论证意见办。落实县卫健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监督。每月通报每个审批件办理时效的电子监察结果,追究办理超时责任。每个审批件的受理通知书公开纪检监察的投诉电话,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到100%的核查反馈。严格执行厅内印鉴各个环节的登记保管制度,所有审批档案保存2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定期对审批档案及申请单位现场进行第三方抽查或稽查,严肃查处办理审批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承办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收受申请人财物、宴请或娱乐消费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承办审批,故意刁难办理人或违规帮助办理人。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审查环节:以权谋私为目的,接受申请人宴请或娱乐消费、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授意承办人员不按规定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违规帮助申请人;审查超时。

县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

决定环节:违反组织原则,违法违规决定;不按程序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

县卫健委综合监督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所

送达环节: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不进行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理由不作书面说明;不按时办结和告知。

卫生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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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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