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徽海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609号

当事人:安徽海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6*******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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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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