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肥西县林园中心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肥西县林园中心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肥西县林园中心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关于征求《肥西县林园中心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请相关单位及人员于12月31日(公示期一个月)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紫蓬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处,联系电话:0551-********。
肥西县林园中心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专职护林防扑火队伍在保护森林和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是指工资列入县级预算人员,履行护林防扑火职责,从事护林防扑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三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政治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的林区居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退伍军人、贫困户优先聘用。
(三)具有一定的护林防扑火知识和文化水平,自愿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推荐,经乡镇林业站、应急办面试后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一经聘用,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实行一年一评、一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护林防扑火队员培训制度,每年对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六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工资由所在乡镇发放。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为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配备必需的森林防火器械和防护装备。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工作职责:
(一)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提高群众防森林火灾、防林业有害生物、防乱砍滥伐、防乱捕滥猎等保护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三)熟悉护林防火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认真搞好巡山护林工作,科学确定巡山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一旦有火情,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扑救。配合上级机关查明起火原因和肇事者;
(五)服从乡镇政府及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参与发生在护林防火责任区外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建立进山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山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收缴进山人员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工具,杜绝明火上山;
(七)掌握护林防火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等特殊人员;
(八)妥善保管和维护森林防火器械,保证森林防火器械状态良好;
(九)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
(十)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发现突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异常病死、枯死现象,及时报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的考核:
(一)实行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工作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护林防扑火队员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三)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依据聘任合同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加强对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条 考核评分采用倒扣分和加分法记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加扣分以100分为限,不计负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给予扣分处理:
(一)自觉参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的护林防火工作会议和防火应急演练。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护林防火巡查时没有穿戴防护服,每查到一次扣3分,上班时中午饮酒每查到一次扣5分。
(三)没有妥善保管和维护森林防火器械,相关器械不能运转而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维修、及时报告的,一次扣5分;
(四)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违章用火。责任区内每发生一起火情扣2 分,每发生一起火灾扣5 分,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每次扣20分;
(五)服从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参与森林防火统一行动。无故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的每次扣3分;
(六)火灾发生而不在现场的每次扣10分,瞒报漏报森林火情一次扣 3分,瞒报漏报火灾一次扣8分;
(七)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会随机督查。督查时发现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督查发现第一次,扣5分;督查发现第二次,扣10分;督查发现第三次,立即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八)护林防火责任区内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对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每次扣5分;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每次扣10分;
(九)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危险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危害情况。护林防火责任区内发生突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的,每次扣10分;
(十)协助执法部门做好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查处。推诿或不配合的每次扣5分;明显包庇肇事者或掩盖事实真相的扣10分;
(十一)完成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推诿或不配合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给予加分奖励:
(一)在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林业政策宣传中有实绩、出实效的,加5-10分;
(二)协助做好宣传牌、上墙牌、公示牌的设置、保护等工作的,加2-5分;
(三)清理坟边、地边、林边、隔离带工作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得力的,加2-5分;
(四)对责任区内痴、呆、傻、疯等特殊人员监管到位的,加3分;
(五)服从县林业、应急行政主管部门指挥调度,驰援扑救护林防火责任区外森林火灾的,加5-10分;
(六)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加5分。
第十四条 考核得分与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绩效工资挂钩:
(一)得分在98分(含)以上的,发放全年绩效工资;
(二)得分在98—95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
(三)得分在91—95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
(四)得分在81—90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
(五)得分在71—80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30%;
(六)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七)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予解聘。
第十五条 其他奖罚措施: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绩效工资,由所属乡镇考评分表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年度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护林防扑火工作的;
(二)护林防火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护林责任区内发生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护林防扑火工作的;
(六)乡镇政府从工作实际出发,认为应进行人员调整的;
(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专职护林防扑火队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1天的向乡镇政府林业站长请假;
(二)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如有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意见的未尽事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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