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博赢畜牧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博赢畜牧养猪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平和县博赢畜牧养猪专业合作社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和县博赢畜牧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场地周边进行排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其中一座猪圈高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全部收集到位,造成小部分的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68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342号 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县博赢畜牧养猪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073*******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

法定代表人:李艺明 职务:业主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场地周边进行排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其中一座猪圈高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全部收集到位,造成小部分的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由你合作社业主李艺明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合作社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1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34号],11月16日对你合作社业主李艺明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合作社业主李艺明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1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1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合作社业主李艺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合作社业主李艺明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48号],明确告知你合作社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

N法定处罚下限N=3000元

裁量系数 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5+3)/6]=1.5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3000+(*****-3000)×[(1.50-1)/4]×(1-0.35)=6800元(陆仟捌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仟捌佰元(68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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