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文峰秀燕养殖家庭农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文峰秀燕养殖家庭农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平和县文峰秀燕养殖家庭农场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农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该农场建有一口可暂存50吨容量的废水收集池,收集池底部原铺设有一层防渗层,但池中四周部分防渗层有破损,存在配套建设的收集池防渗措施不合格,同时检查发现该农场沼气池处的养殖废水发生渗漏,造成养殖废水流到旁边的田水沟,再流入林地内。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渗漏外排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2瓶,检查过程由该农场业主林振宇陪同检查。经采样监测,该农场排放到外环境中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6×103mg/L、氨氮浓度为673mg/L、总磷浓度为28.5mg/L,均已超过GB*****-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77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341号 | 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县文峰秀燕养殖家庭农场: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外厝(溪山埔仔)
法定代表人:林秀燕 职务:经营者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检查发现你农场建有一口可暂存50吨容量的废水收集池,收集池底部原铺设有一层防渗层,但池中四周部分防渗层有破损,存在配套建设的收集池防渗措施不合格,同时检查发现你农场沼气池处的养殖废水发生渗漏,造成养殖废水流到旁边的田水沟,再流入林地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渗漏外排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2瓶,检查过程由你农场业主林振宇陪同检查。经采样监测,你农场排放到外环境中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6×103mg/L、氨氮浓度为673mg/L、总磷浓度为28.5mg/L,均已超过GB*****-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经查实,你农场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35号],11月20日对你农场经营者林秀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农场经营者林秀燕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4年11月1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3.2024年11月19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农场排放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浓度);
4.2024年11月2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农场经营者林秀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采样及监测数据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4〕12号],明确告知你农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农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农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农场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已超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农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1、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M法定处罚上限M=******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元
裁量系数 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3+1)/6]=1.1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200)×[(1.17-1)/4]×(1-0.35)=2900元(贰仟玖佰元)
2、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M法定处罚上限M=*****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元
裁量系数 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5+5+1)/7]=1.5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200)×[(1.57-1)/4]×(1-0.35)=4800元(肆仟捌佰元)
最终裁量:2900+4800=7700元(柒仟柒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玖佰元(2900元)罚款;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仟捌佰元(4800元)罚款。
2.二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柒仟柒佰元(77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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